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5〕67号 )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10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规定,全文废止
河北、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管理体制改革,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附件:
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
1、法人农业贷款
2、法人林业贷款
3、法人畜牧业贷款
4、法人渔业贷款
5、法人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
6、法人其他涉农贷款(煤炭、烟草、采矿业、房地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类的法人涉农贷款除外)
7、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贷款
8、大型灌区改造
9、中低产田改造
10、防涝抗旱减灾体系建设
11、农产品加工贷款
12、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
13、农业物资流通贷款
14、农副产品流通贷款
15、农产品出口贷款
16、农业科技贷款
17、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
18、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19、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
20、其他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
2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22、农村公路建设
23、农村能源建设
24、农村沼气建设
25、其他农村生活基础设施建设
26、农村教育设施建设
27、农村卫生设施建设
28、农村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29、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
30、个人农业贷款
31、个人林业贷款
32、个人畜牧业贷款
33、个人渔业贷款
34、个人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
35、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
36、农户助学贷款
37、农户医疗贷款
38、农户住房贷款
39、农户其他消费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