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1〕1401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1-10-30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据各地及有关部门反映,国税发〔1990〕17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下发后,在执行中,对铁路国际货运结算凭证付款方的印花税,实行由铁路部门代扣汇总缴纳,确有不便。经研究决定,对铁路国际货运凭证付款方应缴纳的印花税,不再实行代扣汇总缴纳的办法,由付款方自行缴纳。
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