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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5〕4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5-07-26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补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流[1995]305号)收悉.关于企业为他人非法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征补税款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1995]015号)作出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我们意见: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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