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5〕4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5-07-26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补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流[1995]305号)收悉.关于企业为他人非法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征补税款问题,我局曾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1995]015号
)作出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我们意见: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