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1]641号 2001-08-15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规定,2015年1月30日全文废止。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旧车计征
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
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1999年12月31日前购买且未上牌的,在补办上牌手续前应当补征
车辆购置税。其计税方法,比照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
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1〕27号
)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确定,即: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100%
二、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
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达到报废年限或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交警部门予以取缔的,不再补征
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