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地税政[2004]8号 2004-1-16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有效的、已失效和应废止的、应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金地税法[2007]98号
)规定,全市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税收综合征收率统一为“6.7%”,“水利建设资金0.1%”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2011年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征管局: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发[2003]144号、浙地税发[2003]145号文件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全市货物
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税收综合征收率统一为6.7%,其中
营业税及附加3.3%,
企业所得税或
个人所得税3.3%,水利建设资金0.1%。
上述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