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沙石 粘土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沙石粘土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2009]10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的联合发文涉税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统一税收政策,促进我省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鄂政发 [2001]44 号文授权,省局决定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将全 省范围内用于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沙石、粘 土资源税适用税额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5 元。对于因其他 用途而开采沙石、粘土的(包括从河道挖掘河沙),仍按每 立方米 2 元的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9 年 4 月 24 日

【资源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