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急通信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2-25 国税函[2004]304号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规定,2015年1月30日全文废止。
北京、上海、重庆、河北、辽宁、吉林、浙江、湖南、海南、西藏、新疆、四川、云南、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的规定,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申请的33辆设有固定装置的应急通信车辆(详见附件《免征
车辆购置税的应急通信车辆明细表》)免征
车辆购置税,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4年6月30日,过期作废。各地免税车辆的数量按《免征
车辆购置税的应急通信车辆明细表》执行,并按此办理免征
车辆购置税手续。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
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