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10]271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税务票证管理中心:
根据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业务开展需要,现将全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发票启用时间和应用范围
从2010年6月1日起,启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过路过桥费专用),加盖"浙江省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发票专用章"(以下简称"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业务发票",票样见附件1),适用于全省采用电子标签的车辆,在通过捆绑帐户扣取高速公路通行费时使用。
二、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和保管
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业务发票由浙江圣地票证印制中心集中印制,暂由浙江省公路管理局负责统一向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开具和保管。
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业务发票必须采用计算机开具,可在收费的当日或当月汇总填开,填开内容应包括:用户名称、车牌号码、卡号、计费周期、通行费金额等,开具发票时提供《ETC用户消费清单》(附件2)。
三、其他事项
1.不停车收费通行费的纳税方式保持现行办法不变,仍以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通行费收益为依据,自行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2.省局将从7月份开始通过FTP定期通报省公路管理局提供的全省高速公路通行费经营总额、经营单位名单、各经营单位分配得到的收益金额(不停车收费部分每月通报,停车收费部分每季或半年通报)等情况。请各地到FTP/省局征管处/发票个私组/高速公路通行费文件夹中下载并利用以上信息,做好与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的比对工作,确保有关从事高速公路经营的纳税人及时、足额纳税。比对中发现异常情况的,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略)
1、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业务发票票样
2、ETC用户消费清单
二Ο一Ο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