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1]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 ( 国税函〔2007〕629号)规定,取消所含行政审批项目并废止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财政部
(87)财税字第055号)《
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座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房产,1990年底前,免征
房产税。”此规定已经到期。经研究决定,从1991年起,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一律恢复征收
房产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进行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