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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为了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机构改革有关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税务局对新机构成立以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经清理,共有6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内容需要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州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州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州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稿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落实税收法定,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确保执法依据统一规范、执法工作有序衔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税务局对新机构成立以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
二、目的依据
经梳理,共有6份税收规范性文件因机构改革的影响需要对正文和附件部分条款和内容进行修改。为便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理解适用,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税务局特制定本公告,对外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三、主要内容
《目录》包括“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六项栏目,其中,“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对修改的内容加粗,以方便税务行政相对人查阅使用。
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把原文件中的“国税”、“地税”等表述修改为“税务”或“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州税务局”等最新规范表述;二是对机构改革涉及征管流程和纳税服务事项部分需要调整的内容进行条款修改;三是对一些不符合机构改革之后工作要求的条款或内容进行删除。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已根据本公告对修改的6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文本进行同步更新,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使用。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州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云南省财政局 怒江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怒江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2008.4.11

怒地税发〔200854

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的请示,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作了批复。受怒江州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怒江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和适用税额的通知如下,请各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和研究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及时合理划分土地等级地段,确保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顺利贯彻执行。

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的请示,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作了批复。受怒江州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怒江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和适用税额的通知如下,请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和研究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及时合理划分土地等级地段,确保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顺利贯彻执行。

2

怒江州地方税务局贯彻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2010.9.30

怒江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怒府登20)

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意见的基础上,经怒江州地方税务局局务会议研究,现将我州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意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怒江州税务局在广泛征求各县(市)税务局意见的基础上,现将我州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3

怒江州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

2011.11.1

怒江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怒府登26)

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三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意见的基础上,经怒江州地方税务局局务会议研究,现将我州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三条规定,怒江州税务局在广泛征求各县(市)税务局意见的基础上,现将我州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4

怒江州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

2012.7.20

怒府登34 怒江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怒府登34)

第四条 纳税人对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估结果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送《怒江州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提供具有公信力及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或者从相关部门获取的能够证明房产交易真实情况的证据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条 纳税人对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估结果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州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提供具有公信力及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或者从相关部门获取的能够证明房产交易真实情况的证据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纳税人递交《怒江州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的当日决定是否受理,并向申请人下达《受理通知书》(详见附件2)或《不予受理通知书》(详见附件3)。受理申请的,应当于受理当日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达税政部门,并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作出争议处理决定,下达《怒江州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详见附件4);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以上(含)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纳税人递交《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州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的当日决定是否受理,并向申请人下达《受理通知书》(详见附件2)或《不予受理通知书》(详见附件3)。受理部门应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作出争议处理决定,下达《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州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详见附件4);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县(市)以上(含县市)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七条 对同一房屋同一交易的价格争议,纳税人只能申请一次争议处理。纳税人对重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依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纳税人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对同一房屋同一交易的价格争议,纳税人只能申请一次争议处理。纳税人对重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依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纳税人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本办法由怒江州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州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怒江州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州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

附件4:《怒江州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

附件4:《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州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

5

怒江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办法

2015.6.15

怒江州地方税务局公告 第7(怒府登44)

第三条 各县地方税务局应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要求,设立存量房交易税收“一窗式”征收窗口,与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严格执行“先税后证”规定,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第三条 各县(市)税务局应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要求,设立存量房交易税收“一窗式”征收窗口,与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严格执行“先税后证”规定,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

第五条 未经县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存量房评估涉税岗位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外公开或透露存量房评估数据信息。

第五条 未经县(市)税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存量房评估涉税岗位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外公开或透露存量房评估数据信息。

第六条 各县地方税务局应按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存量房评估工作机制,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部门、人员的工作职责,定期实行岗位交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制度,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第六条 各县(市)税务局应按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存量房评估工作机制,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部门、人员的工作职责,定期实行岗位交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制度,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第七条 州地方税务局负责制定存量房评估技术应用工作方案,明确评估方法、工作流程和数据采集标准,指导各建立存量房数据库。

第七条 怒江州税务局负责制定存量房评估技术应用工作方案,明确评估方法、工作流程和数据采集标准,指导各县(市)税务局建立存量房数据库。

第八条 各县地方税务局要按照州地方税务局制定的评估技术应用工作方案要求,建立本地区统一的评估技术标准,并负责数据采集、审核、验收和录入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税务局要按照怒江州税务局制定的评估技术应用工作方案要求,建立本地区统一的评估技术标准,并负责数据采集、审核、验收和录入工作。

第九条 各县地方税务局要跟踪做好存量房数据库维护工作,定期补充完善评估系统适用范围内遗漏、新增信息和申报信息中地址不匹配的数据。

第九条 各县(市)税务局要跟踪做好存量房数据库维护工作,定期补充完善评估系统适用范围内遗漏、新增信息和申报信息中地址不匹配的数据。

第十条 各县地方税务局应及时做好对本地区存量房评估价格动态调整工作。定期审核评估系统中存量房基准价格的合理性,动态更新基准价格。

第十条 各县(市)税务局应及时做好对本地区存量房评估价格动态调整工作。定期审核评估系统中存量房基准价格的合理性,动态更新基准价格。

第十一条 各县地方税务局应根据征管实际情况,建立数据比对分析机制,定期研究分析评估系统中出现的异常数据和争议处理反馈情况,及时修正相关数据信息,确保存量房基准价格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 各县(市)税务局应根据征管实际情况,建立数据比对分析机制,定期研究分析评估系统中出现的异常数据和争议处理反馈情况,及时修正相关数据信息,确保存量房基准价格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 各县地方税务局要应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简称评估系统),对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进行评估(简称存量房评估)。

第十三条 各县(市)税务局要应用《云南省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简称评估系统),对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进行评估(简称存量房评估)。

第十六条 申报征收岗应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评定的最终纳税人申报完税的计税价格作为开具发票的金额。

第十六条 申报征收岗应以《云南省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评定的最终纳税人申报完税的计税价格作为开具发票的金额。

第二十七条 各县地方税务局应与房地产估价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在经济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未执行保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税务局应与房地产估价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在经济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未执行保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怒江州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州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2.XX县地方税务局房地产过户业务受理单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XX县(市)税务局房地产过户业务受理单

6

怒江州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2016.9.29

怒江州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

“我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一份,即《怒江州国家税务局 怒江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6年第1号”

删除该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