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79号公布 实施)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国家林业局反映,近期以来,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提出对育林基金征收营业税,因此,要求对育林基金是否应征收营业税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林业企业从木材、竹材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以及林业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林业企业(包括森工企业、木材公司、国有林场、苗圃等,下同)集中的育林基金,是企业资金内部分配和部门之间的正常划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的规定,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