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废止《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14号
根据《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公布)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废止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印发的《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试行)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8月1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废止〈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8-08-17 17: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一、公告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月6日发布、7月1日起施行的《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布),对税前扣除凭证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印发的《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试行)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公布)不再适用,根据《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公布)的有关规定,应当宣布废止。
二、制定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及时将废止的文件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有利于税制统一、政令畅通,确保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
三、公告的内容
公告废止了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印发的《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试行)
》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