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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税[2003]116号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1〕78号)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2]16号 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来源:税务总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