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柳箱纸板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3-7-11 国税函[2003]840号
优策网提示: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9]148号
)规定,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问题的请示》(内国税流字[2003]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以沙柳枝条为原料加工生产的沙柳箱纸板,可以比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1]72号
)的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实行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你区鄂尔多斯市三禾煅烧高岭土有限公司生产的耐火材料列产品仍实行免征
增值税政策,不得比照水泥实行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