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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4〕16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4-04-12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1997年9与8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 财法字[1997]44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决定,现就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国家计划内统配汽油、柴油不再补征消费税。
二、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商业库存的非统配汽油、柴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如数补缴消费税,清理补税工作限于1994年6月30日以前完成。
特此通知。
来源:财政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