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年06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4号公布 实施)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8-06-12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注明的运输费用是否已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