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上海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的通知
1990-01-02 沪税地〔1989〕1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继续执行
据国家税务局
国税地字(19
89)
第139号《
关于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的规定,现对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上海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
土地使用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该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的仓库房用地、办公、生活区用地以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储运业务的生产、经营用地,应按规定征收
土地使用税。
二、为了照顾该公司的实际困难,对该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的露天货物、库区道路、铁路专用线等非建筑物用地,在1990年给予免征
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三、其他系统所属物资储运企业仍按原规定办理,不得比照上述规定征免
土地使用税。1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