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2016年8月18日《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2005〕
102号文下发之日后(含当日)上市公司实际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
〔2005〕
102号文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2005〕
102号文规定的减税政策将多扣缴的税款退还个人投资者;税款已缴入国库的,由财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退税,并由扣缴义务人退还个人投资者。
〔2005〕
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005〕
102号文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