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2〕0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3]116号
)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冀国税函〔2001〕3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1〕78号
、以下简称78号文件)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不属于
78号
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不得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0708/t2879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