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4〕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积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加快职能转变,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等文件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予以公告。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和办税大厅向社会公开本公告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不得在本公告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目录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审批;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2018年7月9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项目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审批 类别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1 |
24008
|
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核准 |
无 |
其他权力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
无 |
纳税人 |
2 |
24014 |
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 |
无 |
其他权力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财政部、各省财政厅(局) |
纳税人 |
3 |
24016 |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审批 |
无 |
其他权力事项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 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
无 |
纳税人 |
4 |
24017 |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继续抵扣的审批 |
无 |
其他权力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
无 |
纳税人 |
5 |
24018 |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核准 |
无 |
其他权力事项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
无 |
纳税人 |
6 |
24019 |
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留抵税额审批 |
无 |
其他权力事项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部分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0〕100号)第三条:“退还进口设备留抵税额的申请和审批。(一)纳税人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进口设备留抵税额。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后,应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其注明的设备名称与纳税人实际进口的设备是否一致,申请退还的进口设备留抵税额是否正确。审核无误后,由县(区、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三、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的申请和审批。(一)企业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审核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其注明的设备名称与企业实际购进的设备是否一致,申请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是否正确。审核无误后,由县(区、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
无 |
纳税人 |
7 |
24020 |
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 |
无 |
其他权力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财政部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财预字第55号)第一条第三款:“退税的审批管理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征收机关(税务和海关)和国库密切配合,共同负责。严防少征税多退税现象的发生。” |
无 |
纳税人 |
8 |
24021 |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税审批 |
无 |
其他权力事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35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税审批,实施机关: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国家税务总局接到购货方和项目单位的免税申请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具的证明材料后,通过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对免税申请所购货物的情况进行核实,国家税务总局向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供货方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的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3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接到购货方和项目单位的免税申请以及财政部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后,通过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对免税申请所购货物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出具证明材料,如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与财政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相关内容一致,国家税务总局向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供货方销售有关货物免征增值税的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主管部门、购货方和项目单位。” |
商务部财政部 |
纳税人 |
9 |
24022 |
促进残疾人就业企业增值税退税审批 |
无 |
其他权力事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39项: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及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增值税应纳税货物退税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税务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一条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
无 |
纳税人 |
10 |
24026 |
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核 |
无 |
其他权力事项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
无 |
纳税人 |
11 |
24030 |
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退(免)税审批(核准) |
1.外贸企业免退税审批 |
其他权力事项 |
(11个子项总的设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34项: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实施机关:税务机关。 |
无 |
纳税人 |
2.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 |
其他权力事项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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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口企业视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 |
其他权力事项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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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核准 |
其他权力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无 |
纳税人 |
|||
5.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审核办理 |
其他权力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无 |
纳税人 |
|||
6.逾期申报退(免)税 核准 |
其他权力事项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
无 |
纳税人 |
|||
7.生产企业出口的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免抵退税审核、审批 |
其他权力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
无 |
纳税人 |
|||
8.免税卷烟核销 |
其他权力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无 |
纳税人 |
|||
9.出具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证明核准 |
其他权力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十五条:“出口商提出办理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的申请,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出具相关证明。” |
无 |
纳税人 |
|||
10.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审批 |
其他权力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十一条:“主管税务局应按照财税〔2014〕62号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审核、审批融资租赁货物退税。” |
无 |
纳税人 |
|||
11.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经营的国产商品退税审核 |
其他权力事项 |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经营的国产商品监管和退税有关事宜的通知》(署监发〔2004〕403号)第六条:“主管国税机关对上述单证与相关电子信息审核无误后,按下列计算公式办理退税手续……”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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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4033 |
车辆购置税完税车辆退车的退税审核 |
无 |
其他权力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令修改。第38号令第十五条:“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转制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
无 |
纳税人 |
13 |
24035 |
车辆购置税已完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退税审核 |
无 |
其他权力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8号令修改。第38号令第十五条:“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转制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
无 |
纳税人 |
14 |
24039 |
对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的审批 |
无 |
其他权力事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28项:对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审批,实施机关: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四条:“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同级财政部门 |
纳税人 |
15 |
24040 |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核定审批 |
无 |
其他权力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所称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一)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第七条:“《清单》和《明细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应于次月15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
无 |
纳税人 |
16 |
24041 |
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核定审批 |
无 |
其他权力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二十一条:“(一)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无 |
纳税人 |
17 |
24043 |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审批 |
1.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免税数量审批 |
其他权力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 |
无 |
纳税人 |
|
2.乙烯、芳烃生产企业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
其他权力事项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三、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使用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退税工作。”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二、使用企业仅以国产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办理退税时,税务机关根据使用企业生产化工产品实际耗用的油品数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开具收入退还书,使用‘成品油消费税退税’科目(101020121)退税。三、使用企业既购进国产油品又购进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的,应分别核算国产与进口油品的购进量及其用于生产化工产品的实际耗用量,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退税资料进行审核。对国产油品退税,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办理。” |
进口地海关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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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4049 |
中国税收居民 身份的认定 |
无 |
其他权力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
无 |
纳税人 |
19 |
24050 |
预约定价期满后对需要续签的 企业核准 |
无 |
其他权力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第十一条 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后自动失效。企业申请续签的,应当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之日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报送《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附件6),并提供执行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报告,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经营环境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的说明材料以及续签预约定价安排年度的预测情况等相关资料。 |
无 |
纳税人 |
20 |
24055 |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 |
无 |
其他权力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无 |
纳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