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4〕48号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规定,2015年1月30日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4-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4〕36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最新核定的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最低计税价格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但由于《通知》是3月12日印发的,而各地收到《通知》均在3月12日以后。对3月1日以后至各地接到《通知》前的期间内,各地车购税征收单位在办理车购税业务时,已按通知下达前的原有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征收了车购税,纳税人多交(或少交)的税款是否允许退(补)税。经研究,现明确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