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255号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9号
)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我国税制改革的工作需要,我局将执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对外提供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式样印发你局。请根据你局需要自行印制,于1995年1月1日后使用。
该证明填发使用现增加审批表,请编号备查。
该证明可由县(市)一级国税局签署填发。其他使用规定,仍按1986年9月11日原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协字[1986]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居民身份证明》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