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7.12.24 宁地税发〔2006〕62号
近来,发现部分市、县对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税收管理工作理解有误,为此,现对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有关税收管理工作明确如下:
关于
房产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规定:“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
房产税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
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
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材料审核后认可,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关于城镇
土地使用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函[2004]939号
)规定:“企业搬迁后原厂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免征税额由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材料审核后认可,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