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非典”疫情期间对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有关税收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年5月8日 财税[2003]112号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3]231号
)规定,执行到2003年9月30日
税谱®提示:根据2006年3月30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平抑蔬菜价格、确保“非典”疫情期间北京市居民生活所需蔬菜的正常供应,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非典”疫情期间,免征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期限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发展情况确定。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卫生部,北京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