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8]31号 2008-1-29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0号令)以及相关文件规定,根据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增值税税负水平,结合其经营特点,经省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2月1日(即1月份所属期税款)起,对该公司
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上半年3.5%,下半年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