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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济政字〔2008〕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济政发〔2011〕12号规定,我市对2010年7月31日前制发的市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确定保留136件(具体目录附后),其中继续执行的124件,需修改的12件。未在保留目录范围内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行废止,不再公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7]258号)精神,经研究确定,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760元,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620元。
二、调整后的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7.7元,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6.3元。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济政字〔2006〕37号文件同时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二月一日
来源: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