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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税〔2006〕148号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税谱®提示:根据2016年8月18日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 ( 财税[2004]132号 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了继续改善伤残人员福利和保障伤残人员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4]1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来源:税务总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