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84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4-03-24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9]200号)规定,2000年1月1日停止执行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0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的发票管理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的规定精神,考虑出口发票使用管理的特殊情况,经研究,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直接向境外客户出口商品使用的发票,报经当地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企业自行设计印制,不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但印制时要在发票的右上方印明税务机关核准文号和“出口专用”字样,并将样本、印制数量和编号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