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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12.27 冀国税函 〔2001〕442号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企业在当年摊销有困难的,可以在以后的二年内均匀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