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扶贫基地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扶贫基地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深人社规〔2020〕17号

税谱®提示:官网标注失效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劳务组织化程度和就业扶贫服务精细化水平,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 深府规〔2018〕30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5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就业扶贫基地评选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25日

  深圳市就业扶贫基地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提高我市劳务组织化程度和就业扶贫服务精细化水平,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 深府规〔2018〕30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5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扶贫基地,是指经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评选,主动承担促进就业社会责任,依法、规范用工,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达到一定数量,连续营业6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包括劳务派遣类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第三条  凡在我市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热心社会公益、履行社会责任,符合以下条件的用人单位,均可申报就业扶贫基地评选:

  (一)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达到一定数量的;

  (二)与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且当前仍在岗,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50%以上的在岗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最近6个月平均每月综合收入超过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

  (四)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近3年来未发生拖欠工资、集体停工等重大事件,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五)近3年内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记录。

  第四条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近1年贫困劳动力在深就业情况,发布当年度就业扶贫基地评选通知,公布基地评选数量、用人单位招用贫困劳动力数量标准、受理截止时间等要素。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其经营所在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就业扶贫基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用人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花名册(详见附件2),花名册电子文档、劳动合同复印件和最近6个月银行代发工资明细回单;

  (三)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仅收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无不良征信和无违法行为承诺书(详见附件3)。

  申请材料齐全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第六条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受理截止日期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并开展实地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加具退回意见退回申报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加具核对意见,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评选。

  第七条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各区申报材料后,根据就业扶贫基地评选条件组织完成评审,出具意见。

  出具意见为通过的,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定。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依据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意见,综合考虑区域分布、企业情况等因素,通过集体研究方式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在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授予当年度就业扶贫基地的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就业扶贫基地评选后,根据《《)文件规定,给予每个基地一次性20万元奖补。

  第九条  就业扶贫基地每年评选1次。上年度评选为就业扶贫基地且继续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可在下一年度就业扶贫基地评选时,参照评选程序申请复评,复评通过的,授予当年度就业扶贫基地称号。复评通过的就业扶贫基地,不受当年度基地评选名额限制,但不再重复给予奖补。

  第十条  用人单位以虚报、伪造、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就业扶贫基地荣誉称号或者发生重大劳资纠纷事件的,应当取消当年度就业扶贫基地荣誉称号并退回已领取的奖补,不予退回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0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1.深圳市就业扶贫基地申请表(略)

  2.用人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花名册(略)

  3.用人单位无不良征信和无违法行为承诺书



《深圳市就业扶贫基地评选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0-09-25
  为做好《深圳市就业扶贫基地评选暂行办法》政策解读工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7〕8号),制定本解读方案。

  一、解读提纲

  (一)背景及依据

  《《)规定:“每年评选一批市级就业扶贫基地,从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个基地一次性20万元奖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5号)规定:“各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会同同级扶贫部门,可参考以上基本条件和程序,制定市(区、县)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认定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劳务组织化程度和就业扶贫服务精细化水平,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协作的积极性,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就业扶贫工作开展情况,制定了《深圳市就业扶贫基地评选暂行办法》。

  (二)具体内容

  《深圳市就业扶贫基地评选暂行办法》共分为三章、十条具体内容,主要是第一章评选范围,第二章评选流程,第三章附则。详细内容见解读材料。

  二、解读形式及途径

  本次政策解读主要包括政策发布、网站公布等形式。

  三、解读时间

  解读《深圳市就业扶贫基地评选暂行办法》的时间,拟与《深圳市就业扶贫基地评选暂行办法》发布时间保持一致。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