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6日
附件1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引导带动作用,规范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 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 财建〔2015〕1062号)、《广东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财预〔2016〕178号)、《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 穗府办规〔2017〕7号
)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引导基金的设立、投资、运作、退出、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通过母基金的方式,选择股权投资类企业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新兴产业领域。
第四条 子基金的组织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形式。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下,引导基金以有限合伙人(LP)身份出资参与子基金;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引导基金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基金。
第五条 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开展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尽职调查等工作,研究确定支持项目名单,下达资金计划,并对引导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推进对引导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的落实。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下达资金计划,按规定拨付财政资金,并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对具体项目实施及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受托管理机构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有关要求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对引导基金进行管理。
第八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引导基金申报机构开展专家评审、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合伙协议或出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二)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并严格按照《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履行引导基金投后管理,监督子基金投向;
(三)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书面报告子基金运作情况、股本变化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其他重大情况。
第九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选择在我市境内具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开设引导基金专户,对受托管理的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认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二)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三章投资领域
第十条 引导基金发起设立的子基金须重点投向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广州制造2025等新兴产业领域(《广州市新兴产业目录》见附件1-1),处于种子期、起步期、成长期、扩张期和成熟期等各发展阶段的企业。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按产业领域分类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
第十二条子基金投资项目须聚焦子基金申报的产业领域,在该领域投资规模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60%。
第十三条子基金须重点投向我市新兴产业领域,子基金投资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50%。
第十四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 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 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 AAA 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 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 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申报机构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申报机构原则上为股权投资类企业(含创业投资企业),由其依法依规负责募集社会资本。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按1:4以上的比例设立子基金,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且不作为第一大出资人或股东。
第十六条 申报机构除满足相关法律要求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须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原则上,企业成立时间满1年,符合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105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等相关规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各级创投备案管理部门完成备案手续。
(二)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或其基金管理规模在人民币10亿元以上。
(三)具有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至少有2个投资成功案例,或在拟设立的子基金投资领域有优秀的投资案例。
第十七条 为鼓励孵化器及创新创业企业发展,我市经认定的专业孵化器也可作为申报机构,申请与引导基金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出资比例放宽至1:1.5,子基金须投资于专业孵化器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规模的 80%。其中,专业孵化器在申报时已经完成工商注册并运作3个月以上,面积应不小于3000平方米,或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
第十八条 申报机构可直接作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也可指定或新设关联企业作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下,基金管理人为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基金管理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管理职责的股东。
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须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手续,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
(二)主要负责人具备丰富基金管理运作经验,并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且至少有4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三)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四)出资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5%。
第五章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按照以下程序从申报机构中甄选符合条件的合作机构及组建子基金:
(一)发布指南。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市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研究制订并发布当年申报指南。
(二)材料申报。申报机构根据申报指南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申报材料,报送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三)组织审查。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组织开展材料审查、专家评审、尽职调查、拟定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及意向出资限额名单等工作,并与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进行谈判,草拟《合伙协议》或《出资人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四)报批审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引导基金申报审批表》以及相关评审过程材料,市发展改革委初步确定引导基金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
(五)社会公示。市发展改革委将初步确定的引导基金拟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并对公示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
(六)批复确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后,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将引导基金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上报市政府审批。
(七)签署协议。根据市政府批复的引导基金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公司内部程序,与引导基金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签订《合伙协议》或《出资人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八)资金拨付。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与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由市财政局将年度引导基金出资拨付至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督促子基金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募资和设立,按有关规定履行引导资金出资手续。
(九)投后管理。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制订引导基金投后管理细则,确保子基金重点投资于我市新兴产业领域。
(十)退出回收。退出时,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转让股份(含回收的股息、股利)法定审批程序完成后,将转让股份回收的资金拨入托管专户,由市发展改革委滚动用于安排支持项目。
第六章投资管理
第二十条 子基金须在我市注册。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出资额不高于2亿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且全部出资额须在《合伙协议》或《出资人协议》签署后的一年内到位。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须在子基金完成注册手续且其他出资人完成出资后,方予以缴付。引导基金可采取分期的方式在《合伙协议》或《出资人协议》签署后的一年内到位。若其他出资人的出资额未在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中约定的期限内到位,则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有权根据所签署的法律文件不予出资。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规律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共同按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相关章程约定向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部分可从引导基金中列支。年度管理费用与子基金投资收益挂钩,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的2.5%,具体标准在合伙协议或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 托管银行接受子基金管理人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对子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托管银行需要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出具的合规性审查报告才能划拨投资款项。
第七章退出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第二十六条 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适时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享有优先受让引导基金份额的权利。引导基金退出前,子基金已实现的盈利,引导基金应按照出资份额获取相应的分红后,按以下方式退出:
(一)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3年以内(含3年)的,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
(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的,如累计分红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如累计分红不足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则转让价格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加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与累计分红的差额之和;
(三)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超过5年的,转让价格按公共财政原则和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二十七条 子基金在发生清算(包括解散和破产)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按照同股同权原则分配。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引导基金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在《合伙协议》、《出资人协议》或《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八章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受托管理的引导基金收取日常管理费,管理费在引导基金中安排,当年支付上年。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年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管理费用比例,具体标准如下:
(一)引导基金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年度引导基金管理费用比例根据引导基金投资额分别核定为:1亿元及以下、1-5亿元(含5亿元)、5亿元以上分别按1.2%、1%、0.8%的反向递减。
(二)引导基金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年度引导基金管理费用比例根据引导基金投资额分别核定为:1亿元及以下、1-5亿元(含5亿元)、5亿元以上分别按1%、0.8%、0.6%的反向递减。
(三)引导基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年度引导基金管理费用按照考核结果合格等次管理费用减半支付。
第三十条 子基金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作为效益奖励用于激励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效益奖励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效益奖励均按照收益(回收资金+累计分红—本金)的20%核定。
第三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停发当年效益奖励,直至考核合格;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况另行公开遴选符合条件的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政策导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引导基金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在《合伙协议》、《出资人协议》或《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约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派出代表进入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参与子基金管理机构经营业务和日常管理,但在所参与子基金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三十三条为进一步激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积极性,引导基金中安排不超过引导基金总规模20%的资金,由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开展直接投资,直接投资的产业领域均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该部分引导基金年度管理费用按照直接投资额的0.6%确定。
项目退出结算时,若项目的直接投资资金总体产生收益,收益部分的30%奖励受托管理机构,其余部分纳入引导基金总规模滚动安排支持项目;项目退出结算时,若退出项目的直接投资资金总体产生亏损,则从效益奖励中抵扣。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引导基金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在每季度结束15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书面报告引导基金使用情况。主要包括:
(一)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二)引导基金的拨付、退出、收益、亏损情况。
第三十五条 引导基金运行中发生违法违规、投资项目退出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等重大问题,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发现后3日内,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对监管中发现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存在或可能存在失职等问题和隐患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或质询。经认定为违法、失职行为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依法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我市配合国家、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或创投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投子基金,参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要求执行。
第三十八条 2013年、2014年广州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共16亿元资金,已转为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国资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投资运作;2015年-2017年广州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纳入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中整体安排,用于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和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直接股权投资资金;从已转为注册资本的广州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出资设立的政策性子基金,仍由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照《广州产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实施方案》和设立时签订的协议约定执行至基金退出。
第三十九条 原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中设立的各类基金以及我市参股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均整合纳入为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子基金管理。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 广州市新兴产业目录
2.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3.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申报材料
4.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申报审批表
5.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考核评价表
6.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费用申报审批表
附件1-1
广州市新兴产业目录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
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产业、新材料与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时尚创意、新能源汽车。
二、现代服务业
金融业、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商务服务业、会展业、科技服务业、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服务业、旅游业、体育产业、健康产业。
三、广州制造2025
智能装备及机器人、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新材料与精细化工、生物医药与健康医疗、能源及环保装备、轨道交通、高端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航空与卫星应用、都市消费工业。
附件1-2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模板)
一、引导基金合作模式
(一)引导基金通过母基金方式与优秀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子基金可采用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的形式,引导基金相应的以有限合伙人(LP)或股东的身份出资。
(二)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20%,且不作为第一大出资人或股东。
(三)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每期出资款均是在其他出资人全部完成出资后才实施缴付。
(四)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申报条件
(一)引导基金申报机构原则上为股权投资类企业,由其依法依规负责募集社会资本。
申报机构除满足相关法律要求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 企业须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原则上,企业成立时间满1年,符合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各级创投备案管理部门完成备案手续。
2. 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或其基金管理规模在人民币10亿元以上。
3. 具有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至少有2个投资成功案例,或在拟设立的子基金投资领域有优秀的投资案例。
(二)为鼓励孵化器及创新创业企业发展,我市经认定的专业孵化器也可作为申报机构,申请与引导基金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出资比例放宽至1:1.5,子基金须投资于专业孵化器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规模的 80%。其中,专业孵化器在申报时已经完成工商注册并运作3个月以上,面积应不小于3000平方米,或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
(三)申报机构可直接作为子基金管理人,也可指定或新设关联企业作为子基金管理人。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基金管理人为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基金管理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管理职责的股东。
子基金管理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 企业须已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手续,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
2. 主要负责人具备丰富基金管理运作经验,并已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且至少有4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 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4. 出资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5%。
(四)子基金必须注册在广州,鼓励子基金管理人设立在广州。
三、重点支持领域
1.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重点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产业、新材料与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时尚创意、新能源汽车、金融业、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电子商务、商务服务业、会展业、科技服务业、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服务业、旅游业、体育产业、健康产业、智能装备及机器人、新材料与精细化工、能源及环保装备、轨道交通、高端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航空与卫星应用、都市消费工业等产业领域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
2.此次引导基金拟与社会资本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产业、新材料与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领域各发起设立1支子基金,各领域设立的子基金在该领域投资比例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60%。
3.子基金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50%。
四、子基金的管理要求
(一)子基金的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出资额不高于2亿元人民币。
(二)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且全部出资额须在《合伙协议》或《出资人协议》签署后的一年内到位。
(三)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提交其投资决策委员会前,广州基金需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违法、违规、偏离政策导向和违反合伙协议的事项广州基金具有一票否决权,未能通过广州基金合规性审查的项目不得进入投资决策委员会议程。
(四)广州基金需向子基金派驻观察员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有权视情况派出代表进入子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
(五)托管银行接受子基金管理人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对子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子基金托管银行需要广州基金出具的合规性审查报告才能划拨投资款项。
五、引导基金退出方式
(一)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适时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资人享有优先受让引导基金份额的权利。引导基金退出前,子基金已实现的盈利,引导基金应按照出资份额比例获取相应的分红后,按如下方式退出:
1.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3年以内(含3年)的,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
2.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在3年以上5年以内(含5年)的,如累计分红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息,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如累计分红不足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息,则转让价格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加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息与累计分红的差额之和。
3.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所持有子基金份额超过5年的,转让价格按公共财政原则和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按照市场化方式退出。
(二)子基金发生清算时(包括解散和破产),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的应得份额。
(三)在有下述情况之一,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1.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5.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六、引导基金申报材料的提交与受理
(一)请按照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申报材料(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规定的内容提交申请。
(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八份(用A4纸张标准准备),全部提交报送至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60楼,邮编:510623);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 gzgf@gzfm.com.cn。
(三)受理申请截止日期为20 年【 】月【 】日。
附件1-3
(封面)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申报材料
(模板)
(需加盖公章)
申请机构:
子基金管理人:
申请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本企业在此郑重承诺:本企业提供的项目材料真实可靠,无任何虚假成份,对所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此承诺!
企业盖章
年月日
(申请书)
广州市新兴发展引导基金
合作机构申请书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做大做强优势产业,培育发展新兴产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同时,完善股权投资发展环境,吸引优秀人才和业内优秀股权投资机构来穗发展,增强广州国家中心城市的金融服务功能,本单位拟申请成为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合作机构。现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请审阅。
附件:1. 申请机构登记表;
2. 申请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3. 申请机构营业执照及副本复印件;
4. 申请机构备案证明和有效期内的年检通过通知;
5. 申请机构内部制度文件;
6. 申请机构业绩相关证明材料;
7. 申请机构最近三年经营情况(表)及审计报告;
8. 申请机构有关诉讼或有风险事项说明;
9. 申请机构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
10. 子基金管理人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11. 子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及副本复印件;
12. 子基金管理人章程。
13. 子基金设立方案;
14. 被投资企业列表;
15. 其它需说明事项。
注:1.如申请机构与子基金管理人一致,则10、11、12项
无需重复提供。
2. 请按上述顺序依次编排材料,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
相符并盖公章。
单位(公章)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
附件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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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申报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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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名称 |
[ 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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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类型 |
□ 股权投资机构(含创投机构)□ 孵化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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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基金管理人名称 |
[ 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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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成立子基金名称 |
[广州X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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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成立子基金规模 |
[ XX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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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引导基金额度 |
[ XX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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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成立子基金投资领域 |
[XX产业领域](单个新兴产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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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审查 |
材料审查 |
通过或不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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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 |
通过或不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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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 |
通过或不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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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出资限额 |
[ XX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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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合作协议 |
完成或未完成 |
||
受托管理机构建议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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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盖章 |
附件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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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考核评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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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类别 |
序号 |
具体指标 |
等次 |
得分区间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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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基金组建 |
1 |
杠杆比例(20分) (孵化基金杠杆比例放宽至1:1.5) |
不合格(<1:4) |
0(硬性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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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1:4) |
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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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1:4) |
1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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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实际设立子基金的支数/指南要求设立支数(20分) |
不合格(<100%) |
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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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100%) |
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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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100%) |
1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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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基金投资 |
3 |
子基金投资广州地区规模/子基金投资总规模(15分) |
不合格(<50%) |
0(硬性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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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格(50%) |
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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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秀(>50%) |
1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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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子基金投资申报产业领域规模/子基金投资总规模(15分) |
不合格(<60%) |
0(硬性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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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格(60%) |
9—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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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秀(>60%) |
1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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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管理机构运行情况 |
5 |
定期报送子基金运行情况 |
不合格(>每季度结束后15日)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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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每季度结束后15日) |
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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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秀(<每季度结束后15日) |
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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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
不合格(>风险事件发生后1个月采取应对措施) |
0—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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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风险事件发生后1个月采取应对措施) |
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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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风险事件发生后1个月采取应对措施) |
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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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是否存在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未遭受行政处罚 |
不合格(存在)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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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不存在) |
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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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连续两年不存在) |
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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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 |
8 |
获得国家、省、市表彰或者行业重大奖项 |
说明: |
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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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吸引子基金管理机构落户广州或从外地迁入广州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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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子基金所投项目挂牌新三板或实现上市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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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子基金所投国内外知名项目落户广州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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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产生的其他社会效益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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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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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得分在0-59分,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得分在60-79分,考核结果为合格;得分 在80-100分,考核结果为优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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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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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费用申报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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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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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考核等次 |
优秀、合格或不合格 |
日常管理费率 |
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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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费(以实际投资额基数)共计XX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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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常管理费用共计XX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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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部分共计XX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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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基金对A子基金出资×XX%×(本年度投资天数/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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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导基金直投部分共计XX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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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基金直投A项目金额×XX%×(本年度投资天数/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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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绩效奖励共计XX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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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子基金部分共计XX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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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回收引导基金实现收益(回收资金+累计分红—本金)×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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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导基金直投部分共计XX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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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回收引导基金直投资金实现收益(回收资金+累计分红—本金)×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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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管理机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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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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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直接股权投资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直接股权投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的若干指导意见》(财建〔2007〕8号)、《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 穗府办规〔2017〕7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新兴产业发展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托管、审批、投资、退出、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直接股权投资,是指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直接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重大项目,我市基于提高产业和区域创新能力的重点产业项目,以及配套国家、省支持的项目等。
第四条 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中用于直接股权投资的资金称为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使用不以盈利为目的,遵循“市场运作、鼓励创新、引导为主、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指导受托管理机构组织开展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尽职调查等工作,研究确定支持项目名单,下达资金计划,并对直接股权投资资金投资运作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下达资金计划,按规定拨付财政资金,并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对具体项目实施及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受托管理机构作为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出资代表与被投企业签署投资协议,对直接股权投资资金进行管理。
第六条 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股权投资条件的企业。项目应具有一定规模(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少于50%,且未曾获得市本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
除市委、市政府有明确的要求外,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出资额一般不超过5000万元,占被投企业(项目)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被投企业(或项目)总体股本的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第七条 配套国家、省以直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的项目,除国家、省有明确的要求外,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原则上可按1:1的比例予以参股支持,最高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且所有财政出资总额占被投企业(或项目)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被投企业(或项目)总体股本的50%。
第二章 受托管理机构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有关要求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对直接股权投资资金进行管理。
第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对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开展专家评审、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二)按投资额占有股份,向被投资企业派遣董事、监事、观察员等,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并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
(三)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和投资经验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各种增值服务,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
(四)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以及被投资企业的股本变化、经营情况等向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五)建立专账,单独核算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盈亏;
(六)每半年将其财务报表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将托管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担保、贷款质押等可能给托管资金造成损失的用途。擅自将托管资金用于上述方面的,市发展改革委有权终止委托关系;造成损失的,受托管理机构需按损失额度向市发展改革委支付赔偿。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一)发布指南。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市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研究制订并发布当年申报指南。
(二)材料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根据申报指南及实施细则规定和要求编制申报材料,送所在区发展改革局。
(三)初步审查。区发展改革局根据本实施细则以及申报指南有关要求,对申报机构提交材料进行符合性初审,指导申报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齐补正相关材料,并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以及初审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
(四)组织评审。市发展改革委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以及初审结果送至受托管理机构,并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开展材料符合性复审、专家评审、尽职调查、拟定支持项目名单等工作,并与拟支持项目承担单位谈判拟定相关合作协议。
(五)报批审定。受托管理机构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申报审批表》以及相关审查过程材料,市发展改革委初步确直接股权投资资金支持项目名单。
(六)社会公示。市发展改革委将直接股权投资资金支持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
(七)批复确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后,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将直接股权投资资金支持项目名单上报市政府审批。
(八)签署协议。受托管理机构与支持项目承担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等法律文件。
(九)资金拨付。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直接股权投资资金支持项目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按照投资计划拨付财政资金至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按协议出资至项目承担企业。
(十)投后管理。受托管理机构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做好支持项目的后续跟踪管理及退出等工作。
(十一)退出回收。退出时,受托管理机构在转让股份(含回收的股息、股利)法定审批程序完成后,将转让股份回收的资金拨入托管专户,由市发展改革委滚动用于安排支持项目。
第十二条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和配套国家、省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申报材料送所在区发展改革局初审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受托管理机构直接开展尽职调查、下达计划、签约投资等后续工作。
第四章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直接股权投资资金通过企业并购、股权回购、协议转让、股票上市等方式实现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直接股权投资资金投资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
第十四条 投资退出时,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对退出时机进行考察,选择成熟的退出时机运作退出,并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选择退出时机的理由及对财政资金带来的影响情况等;
(二)与受让方就股份转让价格、手续等进行协商。其中通过股权回购、协议转让退出的,具备条件的可参照以下方式确定转让价格:3年内(含3年)退出的,转让价格为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原始投资额;3-5年(含5年)退出的,转让价格为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超过5年退出的,通过产权市场公开拍卖等市场化方式退出;
(三)及时将退出情况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十五条 直接股权投资资金投资项目退出回收的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滚动用于安排支持项目。
第五章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须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一定委托管理费用。委托管理费用分为两部分,一是日常管理费,二是效益奖励。
第十七条 日常管理费在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当年支付上年的费用。日常管理费按上年12月底尚未回收投资的年平均额不超过1.2%核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按年度对受托管理机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日常管理费率。具体标准如下:
(一)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年度管理费用比例根据直接股权资金投资额分别核定为:1亿元及以下、1-5亿元(含5亿元)、5亿元以上分别按1.2%、1%、0.8%的反向递减。
(二)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年度管理费用比例根据直接股权投资资金投资额分别核定为:1亿元及以下、1-5亿元(含5亿元)、5亿元以上分别按1%、0.8%、0.6%的反向递减。
(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年度管理费用按照考核结果合格等次管理费用减半支付。
第十八条 直投资金受托管理机构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减半支付管理费及绩效奖励,同时市发展改革委可另行公开遴选符合条件的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效益奖励仅在有项目退出年度发生,在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当年支付上年。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在5年内(含5年)退出的,按退出资金额的3%核定;直接股权投资资金通过市场化方式退出,若退出项目实现收益(回收资金扣除原始投资额),效益奖励按收益的20%核定,若退出项目出现亏损,按亏损额的20%扣减效益奖励。效益奖励按年综合计算拨付。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市发展改革委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考核和监督。具体包括:
(一)每年4月底前,受托管理机构需将本机构的财务和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情况报告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内容具体包括:
1.受托管理机构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
2.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情况;
3.直接股权投资资金规模、投资完成情况;
4.投资企业经营情况;
5.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退出和收益情况。
(二)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有选择性对产业直接股权投资项目进行抽查,核实受托管理机构报告信息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各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应配合市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和协调,对投资涉及本区域内企业出现的重大变化和问题,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原广州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中设立的直投资金,整合纳入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申报指南
2.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申报材料
3.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申报审批表
433..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考核评价表
5.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管理费用申报审批表
附件2-1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直接股权投资资金
申报指南
(模板)
一、支持领域与方式
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直接以股权方式支持《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列明的所有重点产业领域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单个项目直投资金投资额度最低1000万元,最高5000万元,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且不成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
直投资金通过股权回购、协议转让退出,转让价格按以下方式确定:3年内(含3年)退出的,转让价格为直投资金原始投资额;3-5 年(含5年)退出的,转让价格为直投资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计算的收益之和;超过5 年的,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拍卖等市场化方式退出。
二、申报要求
(一)总体要求
1. 由单个企业单位独立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经营管理、资金筹集等方面的能力,并编写项目投资方案。
2. 项目应具有一定规模(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少于50%,为 ××年 1 月以来在建或新开工,且未曾获得市本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其中,在建项目应说明建设进度情况,新开工项目应已完成前期工作,并可在年内开工建设。
(二)产业类项目要求
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应在品种、性能、工艺技术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成果处于中试、产业化或初期应用阶段;需提供近 3年副省级以上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文件或发明专利成果证明,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生产许可文件,且知识产权归属明晰;医药类产品还需提供近3 年取得的新药证书或注册证书。现代服务业项目应注重突出新业态和新模式,推动服务理念、服务流程、服务产品、服务方式的创新。
(三)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要求
1. 平台项目申报单位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较好经济效益,能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行提供保障。平台应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在基地内具备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专业服务队伍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等条件,并熟悉相关产业政策,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及公共服务能力。主要面向基地内相关产业企业提供各项公共性、公益性服务,质量优良、内容明确、收费优惠。
2. 项目建设应主要围绕基地所属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能为解决相关产业发展瓶颈问题提供支持和服务,对产业集群形成辐射效应及带动作用。支持的平台项目均须制定针对基地内相关产业企业提供服务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平台建设项目应区别于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投资方案及相关附件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于××月××日前将审查通过的项目投资方案和有关附件(一式三份)、项目简介、项目基本情况表以及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附件2-2
(封面)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直接股权投资资金
申报材料
(模板)
(加盖单位公章)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项目推荐部门:
申报时间:
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本企业在此郑重承诺:本企业提供的项目及企业材料真实可靠,无任何虚假成份,对所报项目及企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此承诺!
法人代表推荐单位意见
申报单位盖章推荐单位盖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声明,须法人代表签字和盖有公章,推荐单位须加具意见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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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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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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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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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所属领域 |
建设内容、规模 |
近3年知识产权取得情况 |
建设期限 |
承担单位 |
建设地点 |
项目资金筹措 |
其中: |
已完成投资 |
法人代表及身份证号码 |
联系人 |
联系手机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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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
自有资金 |
银行贷款 |
其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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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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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表格由项目承担单位填报,项目主管部门(各区县发展改革局)认真审核后汇总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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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所属领域,请按照本专项支持重点所列范围填写(参见《2015年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工程专项重点领域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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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总投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其他资金(即本项目申请市财政补助资金暂不列入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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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建设内容应有明确的投资使用方案、技术实现方案等,并提出可量化、可考核的建设规模和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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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方案
(编制要点)
1. 项目概要
1.1 项目意义和必要性(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
1.2 项目技术基础(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重大关键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1.3 项目建设方案(项目的产能规模、建设的主要内容、采用的工艺技术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等)
1.4 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规模,投资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
1.5 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与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
2. 企业介绍
2.1 主要股东
2.2 历史沿革
2.3 股权架构
2.4 组织架构
3. 管理团队与公司治理
3.1 企业管理层(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管)的个人简历
3.2 近三年,经营决策层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更(控股股东、董事长变更或1/3管理层发生变更)及变更原因
3.3 公司治理
3.4 人力资源
4. 行业分析
4.1 行业概况
4.2 行业特点
4.3 行业发展趋势
4.4 行业竞争
5. 产品、业务与市场
5.1 主要产品或服务
5.2 主要供应商
5.3 竞争对手分析及比较
5.4 市场定位及营销策略
6. 研究开发与知识产权
6.1 企业核心技术及技术保护措施
6.2 研发机构设置及职责
6.3 已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其权利的状态(申请中、有效、失效、撤销、异议、未续费等)
7. 发展规划
7.1 企业未来3-5年的业务发展目标
8. 财务状况
8.1 资产
8.2 负债
8.3 审计报告(可作为附件)
9. 融资计划与用途
9.1 融资计划
9.2 资金用途
9.3 项目建设进度
10. 价值评估
10.1 以企业的净资产(经审计)作为股权对价依据
11. 交易与退出方案
11.1 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直投资金额度、占股比例、退出方式
12. 风险因素与不确定性
12.1 技术、政策、市场等风险因素
13. 投资保障措施
14. 其它附件:
14.1银行承贷证明(省分行以上)文件;
14.2项目法人近三年的经营状况(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项目法人自筹资金保证落实文件;
14.3其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14.4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
14.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14.6节能评估主管部门意见;
14.7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14.8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生产、经营许可文件;
14.9土地、重要原材料以及其它所需证明材料;
14.10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14.11营业执照;
14.12验资报告;
14.13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14.14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同意直投资金增资、相应修订目标企业章程及企业原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新增注册资本,明确直投资金回购主体等)
注:请按上述顺序依次编排材料,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盖公章。
附件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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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申报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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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XXX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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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 自主申报□ 市政府决定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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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领域 |
[XXX新兴产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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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企业 |
[XXX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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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规模 |
[建设XXX厂区,所需资金规模XX亿元,建设目标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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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直投资金额度 |
[XX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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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期限 |
[XX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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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广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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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XX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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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审查意见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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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评审 |
符合性复审 |
通过或不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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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 |
通过或不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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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 |
通过或不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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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出资额度 |
[XX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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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合作协议 |
完成或未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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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管理机构意见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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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
附件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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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直投资金受托管理机构考核评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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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类别 |
序号 |
具体指标 |
等次 |
得分区间 |
得分 |
直投企业投资 |
1 |
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完成尽职调查工作 |
不合格(>1个月) |
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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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1个月) |
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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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1个月) |
1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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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入股谈判工作 |
不合格(>1个月) |
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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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1个月) |
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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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1个月) |
1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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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投企业投后管理 |
3 |
项目进展情况 |
不合格(<完成项目当年度投资任务的80%)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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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完成项目当年度投资任务的80%-100%) |
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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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完成项目当年度投资任务100%) |
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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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及时发现风险 |
不合格(>风险事件发生后1个月采取应对措施)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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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风险事件发生后1个月采取应对措施) |
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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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风险事件发生后1个月采取应对措施) |
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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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管理机构运行情况 |
5 |
定期报送项目情况 |
不合格(>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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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 |
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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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 |
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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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是否存在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未遭受行政处罚 |
不合格(存在)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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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不存在) |
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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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连续两年不存在) |
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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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7 |
直投资金安全退出 |
说明: |
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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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直投企业挂牌新三板或实现上市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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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直投企业获得国家、省、市表彰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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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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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得分在0-59分,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得分在60-79分,考核结果为合格;得分在80-100分,考核结果为优秀。 2.如当年度10月后主管部门方才确认拟投资机构名单,则该部分投资项目视作下一年度的投资任务,不纳入此处考核。 |
附件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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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管理费用申报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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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核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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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考核等次 |
优秀、合格或不合格 |
日常管理费率 |
XX% |
二、管理费(以实际投资额基数)共计XX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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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常管理费用共计XX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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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股权投资资金投入A项目金额×XX%×(本年度投资天数/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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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绩效奖励共计XX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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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股权投资资金在5年内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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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回收直接股权投资资金总额×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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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退出项目实现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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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回收直接股权投资资金收益总额(回收资金—本金)×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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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绩效奖励扣减(退出项目亏损)扣减共计XX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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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回收直接股权投资资金亏损总额(本金-回收资金)×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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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管理机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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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
附件3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补助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和监管,根据《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财工〔2010〕276号)、《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 穗府办规〔2017〕7号
)等文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新兴产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批、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补助项目,是指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以补助方式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重大项目,提高产业和区域创新能力的重点产业及应用示范项目,以及配套国家、省支持的项目等。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科学监管原则,主要采取直接补助和后补助的方式。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是补助项目的牵头组织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项目评估,编制和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建设进度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单位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配合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实行项目资金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核拨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组织补助项目申报的市有关部门、经国家公告确认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是补助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承担项目和资金的监管责任。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项目承担单位是指依照我国法律在我市登记、注册,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和机构,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有承担项目建设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资金筹措能力、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等,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要求,编制并向项目主管单位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按照项目组织部门、主管单位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
(三)按要求向项目主管单位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对财政资金实行专账管理。
(五)接受项目主管单位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或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
(六)项目建设目标达到后,按规定及时申请项目验收。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补助资金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一)重大项目。包括市政府决定支持的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并购重组项目、重大引资引技引智项目、重大合作示范项目和其他项目。
(二)重点产业项目。包括产业化项目、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我市每年产业发展的重点和要求,在发布申报指南中明确具体的申报条件。
(三)应用示范项目。包括企业节能改造项目、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低碳示范试点项目,节能降碳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信息服务管理平台、节能低碳重大课题研究和标准制定、多能互补示范项目、“超洁净排放”改造项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清洁能源应用示范项目、关键技术装备国产化应用项目等。
(四)配套项目。包括纳入国家和省发展改革部门新兴产业领域相关专项投资计划的项目,国家、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建设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地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
第八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采取直接补助和后补助的方式。
(一)直接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获得审批之后直接给予补助。直接补助一般用于支持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财政投资类应用示范项目和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大项目支持额度按照市政府文件或常务会议纪要予以确定;财政投资类应用示范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直接补助资金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使用,达到招标额度的须进行公开招标。
(二)后补助。对符合条件并获得审批的项目,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验收合格之后,给予补助。后补助一般用于产业化项目、企业投资类应用示范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和配套项目。产业化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单个项目不超过400万元;企业投资类应用示范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配套国家和省资金支持的项目,市配套支持额度不超过国家和省支持金额,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财政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后补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资金用途。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九条 直接补助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一)项目确定。市政府决定支持的重大产业项目,依据市政府文件或常务会议纪要给予支持;财政投资类应用示范项目和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参照后补助项目确定流程,明确直接补助项目。
(二)下达计划。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支持项目名单和金额,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三)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投资计划和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四)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单位初审后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验收。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单位、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条后补助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一)发布申报指南。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组织实施年度重点产业和应用示范项目的申报通知。
(二)项目申报。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项目主管单位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组织评审。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择优确定项目。其中,组织评审过程中发现项目或项目承担企业存在《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禁止支持范围情况,补助资金将不予支持。具体包括:
1. 符合性复审。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项目进行符合性复审。
2. 第三方评审。对通过复审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将纳入“评审项目库”。
3.补充和提交资料。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将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提供补充详细资料,并按时提交市发展改革委。
4.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评审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再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5.编制项目补助计划。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市发展改革委择优选择项目,编制项目补助计划送审稿。
(四)向社会公示。市发展改革委将编制的项目补助计划送审稿,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
(五)批复确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后,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将项目补助计划送审稿上报市政府审批。
其中,我市获得国家和省发展改革部门新兴产业领域相关专项投资计划支持的项目,以及国家、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建设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地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我市可配套补助。由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国家和省批复文件,编制和下达配套项目补助计划。
(六)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单位初审后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验收。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单位、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七)下达计划。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八)资金拨付。市、区财政部门按照项目投资计划和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获得直接补助资金的单位,应严格执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规范补助资金的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设立补助资金专项核算。严禁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名义将新兴产业发展资金挪用到其他项目或与下达项目无关的用途。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发生股权变动、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项目建设目标及建设内容等重大变更的,应按照项目申报流程书面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调整,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委审定。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擅自改变直接补助资金用途、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或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进行项目建设或竣工验收的,或骗取、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规定处理,并限期收回已拨付的直接补助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2.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申报材料(产业化项目、公共服务平台、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申报材料(节能应用示范项目)
4.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补助项目申报审批表
附件3-1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模板)
一、产业化建设项目
(一)项目范围
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产业化示范工程建设项目。
(二)申报条件
1.由企业单位独立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
3.战略性新兴产业化项目需提供近 3年副省级以上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文件或发明专利成果证明,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生产许可文件,且知识产权归属明晰;医药类产品还需提供近3 年取得的新药证书或注册证书。
现代服务业项目应注重突出新业态和新模式,推动服务理念、服务流程、服务产品、服务方式的创新。
(三)项目期限
项目必须是已开工建设的在建项目,或已完成前期工作并可在年内开工建设项目。项目工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四)支持额度
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单个项目不超过400万元。
(五)支持方式
产业化建设项目采用后补助的支持方式。
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一)项目范围
支持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经认定的市级以上战略新兴产业基地、“双创”建设基地、产业集聚区等载体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国家、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建设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地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广东省工程实验室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二)申报条件
1.由单个企业或事业单位(包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独立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企业或事业法人。
2.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少于50%。
3.平台应具备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专业服务队伍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等条件,并制订提供公共平台服务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及公共服务能力。平台须面向相关产业企业、单位及个人提供各项公共性、公益性服务,质量优良、内容明确、收费优惠。
(三)项目期限
项目必须是已开工建设的在建项目,或已完成前期工作并可在年内开工建设项目。项目工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四)支持额度
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
(五)支持方式
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采用后补助的支持方式。
三、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一)项目范围
支持经认定的市级以上战略新兴产业基地、“双创”建设基地、产业集聚区等载体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申报条件
1.由承担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的园区管委会或区级政府。
2.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内容为基地基础设施建设。
3.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须与支持基地载体建设和产业发展直接相关,项目建设须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三)项目期限
项目必须是已开工建设的在建项目,或已完成前期工作并可在年内开工建设项目。项目工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四)支持额度
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
(五)支持方式
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用直接补助的支持方式。
四、应用示范项目
(一)固定资产投资类
1. 项目范围
包括企业节能改造项目、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低碳示范试点项目、合同能源管理、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多能互补示范项目、“超洁净排放”改造项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清洁能源应用示范项目、关键技术装备国产化应用项目。
2.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项目建设地点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2)申报主体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较为完善的能源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
(3)项目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对加快推进我市节能减排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4)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可行,项目建设条件已经基本具备,资金筹措到位或有确定的资金来源。
3.项目期限
能在当年启动,项目工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4.支持额度
财政投资类项目采用直接补助方式,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企业投资类项目采用后补助方式,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二)节能技术服务类
1.项目范围
包括节能减排技术服务、节能低碳重大课题研究和标准制定。
2.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是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2)申报主体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较为完善的能源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
(3)项目实施对推进我市节能减排工作或完善节能减排管理工作具有明显促进作用。
(4)项目方案合理可行。
3.项目期限
能在当年启动,项目工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4.支持额度
视项目实施内容,可全额支持。
附件3-2
(封面)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申报材料
(产业化建设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模板)
项目名称:
申报领域:
申报单位(公章):
合作单位(公章):
单位地址: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请务必填写手机)
传真:
电子邮箱:
项目推荐部门:
申 报时 间:
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本单位在此郑重承诺:本单位提供的项目及单位材料真实可靠,无任何虚假成份,对所报项目及单位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此承诺!
法人代表推荐单位意见
申报单位盖章推荐单位盖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声明,须法人代表签字和盖有公章,推荐单位须加具意见并盖章)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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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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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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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所属领域 |
建设内容、规模和建设目标 |
项目相关知识产权取得情况 |
建设起止年限 |
承担单位 |
建设地点 |
项目资金筹措 |
其中: |
截至2015年底完成投资 |
申请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途 |
联系人 |
联系手机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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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
自有资金 |
银行贷款 |
其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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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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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表格由项目承担单位填报,项目主管单位认真审核后汇总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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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所属领域,请按照本专项支持重点所列范围填写(参见《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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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总投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其他资金(即本项目申请市财政补助资金暂不列入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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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建设内容应有明确的投资使用方案、技术实现方案等,并提出可量化、可考核的建设规模和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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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补助资金(产业化
建设项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申请报告
(提纲)
一、项目概述
主要包括:项目背景、实施场地、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筹措和绩效目标等。
二、项目单位概况
主要包括:1、项目单位设立、主要股东、主营业务情况;2、在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力;3、目前生产、研发能力和财务情况;4、主要投资项目及未来发展战略等。
三、项目具体情况
主要包括:1、项目实施背景、意义和必要性;2、项目前期情况(含项目立项及资金、技术准备情况等);3、项目建设绩效目标(分总目标及年度阶段目标);4、主要建设内容;5、实施方案(含建设期限、具体实施计划、保障措施等,须突出可行性);6、项目总投资及资金筹措方案(含已投入资金情况及已形成资产清单);7、财政资金使用计划及明细表(按拟申请额度作计划)。
四、项目建设条件
包括项目审批、用地落实、资金落实、技术条件、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
五、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经济效益分析:评价项目的经济合理性,包括年新增产能规模、销售收入、利润、税收等经济指标,财务分析,风险分析等;
行业影响分析:分析项目对所在行业及关联产业发展的影响;
社会影响效果分析:阐述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活动对项目所在地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
六、其他有关内容(如涉及商业技术及专利秘密的声明等)。
附件:1.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
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 经中介机构审核的年度审计报告和会计报表,及
税务部门提供的年度纳税证明(含国税、地税)
3. 董事会或股东会等做出的项目投资决议证明。
4. 项目资金证明(含已投入资金情况明细表、自筹
经费承诺函、银行存款证明或加盖单位公章的最
新月度会计报表,以及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
或贷款承诺函等)
5.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含信用等级、知识产权权利
证明、荣誉称号、人员职称证明等)
注:请按上述顺序依次编排材料,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盖公章。
附件3-3
(封面)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申报材料
(节能应用示范补助项目)
(模板)
项目名称:
申报领域:
申报单位(公章):
单位地址: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请务必填写手机)
传真:
电子邮箱:
项目推荐部门:
申 报时 间:
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本企业在此郑重承诺:本企业提供的项目及企业材料真实可靠,无任何虚假成份,对所报项目及企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此承诺!
法人代表推荐单位意见
申报单位盖章推荐单位盖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声明,须法人代表签字和盖有公章,推荐单位须加具意见并盖章)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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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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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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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所属领域 |
建设内容、规模和建设目标 |
项目相关知识产权取得情况 |
建设起止年限 |
承担单位 |
建设地点 |
项目资金筹措 |
其中: |
截至××年底完成投资 |
申请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途 |
联系人 |
联系手机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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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
自有资金 |
银行贷款 |
其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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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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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表格由项目承担单位填报,项目主管单位认真审核后汇总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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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所属领域,请按照本专项支持重点所列范围填写(参见《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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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总投资=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其他资金(即本项目申请市财政补助资金暂不列入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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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建设内容应有明确的投资使用方案、技术实现方案等,并提出可量化、可考核的建设规模和目标。 5. 须加盖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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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补助资金
(节能应用示范项目)申请报告
提纲
一、项目概述
主要包括:项目背景、实施场地、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筹措和绩效目标等。
二、项目单位概况
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性质,能源资源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建设及人员配备构成情况;项目单位能源资源计量和器具配备情况,能源资源消费总体情况,主要能源消费品种和数量;主要用能设备和运行管理管理。
三、项目具体情况
主要包括:1、项目实施背景、意义和必要性;2、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采用的节能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和节能改造的具体内容;3、节能技术和措施的先进性、合理性,预期达到的节能目标,节能改造前后的能耗对比;4、项目实施的计划和进度安排;5、项目总投资及资金筹措方案;6、项目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包括是否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等。
四、项目建设条件
包括项目审批或备案、资金落实、技术条件、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
五、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经济效益分析:评价项目的经济合理性,包括节能效益回收改造资金投入的年限等。
社会影响效果分析:阐述项目的实施带来的社会影响和环境效益。
六、其他有关内容(如涉及商业技术及专利秘密的声明等)。
附件:1. 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
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 项目资金证明(后补助项目需提供已投入资金情
况明细表和资金投入证明资料)
3.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含信用等级、知识产权权利
证明、荣誉称号、人员职称证明等)
注:请按上述顺序依次编排材料,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盖公章。
附件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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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申报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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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XXX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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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类型 |
□ 直接补助□ 后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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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企业 |
[XXX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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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
[XXX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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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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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规模 |
[建设XXX厂区,,建设目标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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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资金额度 |
[XX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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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审查意见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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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评审 |
符合性复审 |
通过或不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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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评审 |
通过或不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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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和提交资料 |
完成或未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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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 |
通过或不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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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补助金额 |
[XX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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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
附件4
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补贴资金用于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新兴产业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3〕2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太阳能光伏发电的推广应用,引导全社会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调动全社会参与绿色能源体系建设的积极性,按照《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 穗府办规〔2017〕7号
)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中用于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光伏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批、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指在广州市辖区内利用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公共建筑以及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附属空闲场地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利用具备条件的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垃圾填埋场、鱼塘、湖泊等场地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光伏补贴资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光伏补贴金的管理工作。其中,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受理光伏补贴资金申请、审核申报材料、核定补贴资金额度、编制资金安排计划,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补贴资金计划;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作为项目主管单位,承担项目和资金的监管责任。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申请光伏补贴资金的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广州市2014-2020年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整体规模中的项目;
(二)项目已经验收合格并投产;
(三)项目已并网或并网运行满1年;
(四)项目采用的光伏组件转换效率应达到先进水平。单晶硅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16%;多晶硅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15%;薄膜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8%,其中铜铟镓硒(CIGS)薄膜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12%。
已享受国家金太阳或光电建筑一体化补贴资金的项目,以及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不纳入光伏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第七条 居民家庭、行政机关、建筑物附属空闲场地或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垃圾填埋场、鱼塘、湖泊等场地建设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对象为项目建设居民个人或单位,可申请发电量补贴;建筑物屋顶建设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对象为建筑物权属人和项目建设单位,其中,建筑物权属人可申请装机容量补贴,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发电量补贴。
项目建设单位须为在广州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八条 采取后补贴方式,在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申请装机容量补贴,在投产满1年后申请发电量补贴。
(一)项目装机容量补贴金额。以建筑物屋顶或外立面建成的项目总装机容量为基础,按0.2元/瓦的标准确定补贴金额,一次性发放给建筑物权属人。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为200万元。
(二)项目发电量补贴金额。按照0.15元/千瓦时的标准,以项目上一年度所发电量为基础计算补贴金额。以2014年计起,单个项目最高享受补贴资金时间为6年。
第九条 广州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专项资金补贴时间范围为2016-2021年。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由资金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填写资金申请表(见附件),经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局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光伏补贴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编制光伏补贴资金安排计划,于市发展改革委网上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相关规定报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核拨资金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对提供虚假资料或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将对补贴资金予以收回,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 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申报指南
2. 广州市居民家庭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资金申请表
3. 广州市非居民家庭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资金申请表(建设单位专用)
4. 广州市其他类型建筑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资金申请表(建筑物权属人专用)
附件4-1
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申报指南
(模板)
一、项目范围
支持在广州市辖区内利用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公共建筑以及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附属空闲场地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利用具备条件的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垃圾填埋场、鱼塘、湖泊等场地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
二、申报条件
1. 项目已经验收合格并投产;
2. 项目已并网或并网运行满1年;
3. 项目采用的光伏组件转换效率应达到先进水平。单晶硅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16%;多晶硅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15%;薄膜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8%,其中铜铟镓硒(CIGS)薄膜电池组件转换效率不低于12%。
4. 已享受国家金太阳或光电建筑一体化补贴资金的项目,以及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不纳入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三、补贴对象
1.居民家庭、行政机关、建筑物附属空闲场地或废弃土地、荒山荒坡、农业大棚、滩涂、垃圾填埋场、鱼塘、湖泊等场地建设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对象为项目建设居民个人或单位,可申请发电量补贴;
2.建筑物屋顶建设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对象为建筑物权属人和项目建设单位,其中,建筑物权属人可申请装机容量补贴,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发电量补贴。
项目建设单位须为在广州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补贴标准
采取后补贴方式,在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申请装机容量补贴,在投产满1年后申请发电量补贴。
1. 项目装机容量补贴金额。以建筑物屋顶或外立面建成的项目总装机容量为基础,按0.2元/瓦的标准确定补贴金额,一次性发放给建筑物权属人。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为200万元。
2. 项目发电量补贴金额。按照0.15元/千瓦时的标准,以项目上一年度所发电量为基础计算补贴金额。以2014年计起,单个项目最高享受补贴资金时间为6年。
五、资料清单
(一)对于首次申请光伏专项补贴资金的项目
1. 资金申请表(需加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局初审意见)
2. 项目所依托建筑物或场地产权证明文件(可证明建筑物或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对于建筑物或场地产权为多人共同所有需提供其他所有人同意项目建设的说明;
3. 资金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居民个人提供房屋产权所有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 项目所依托建筑物或场地使用合同或协议(利用自有建筑物或场地建设的不需提供);
5. 项目备案文件;
6. 项目并网文件。对于非居民家庭项目,由供电部门出具同意项目并网运行的函;对于居民家庭项目,由供电部门出具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
7. 项目验收合格文件。对于非居民家庭项目,提供经有国家实验室认可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对于居民家庭项目,出具供电部门验收合格证明;
8. 光伏产品组件及逆变器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9. 申请发电量补贴需提供由供电部门出具发电量证明文件。
(二)对于已享受过光伏专项资金补贴的项目,如项目无发生变更
1. 资金申请表(需加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局初审意见)
2. 由供电部门出具发电量证明文件。
附件4-2
广州市居民家庭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资金申请表
申请人:(签名)申请时间:年月日
一、个人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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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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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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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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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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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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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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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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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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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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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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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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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文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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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装机规模 (兆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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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发电量(千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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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运行 小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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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发电量 (千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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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利用面积 (平方米) |
□屋顶 □外立面 □附属场地 |
项目总投资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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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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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备案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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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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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网文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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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 一般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 享受国家度电补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
电量消纳模式 |
□ 全量上网 □ 自发自用,余量上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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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设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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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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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 单晶硅□ 多晶硅 □ 薄膜 |
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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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
|
组件转换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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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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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变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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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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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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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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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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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金申请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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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 |
0.15元/千瓦时 |
申请资金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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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申请资金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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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申请资金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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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项目实施效果的承诺:
申请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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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声明:
申请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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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意见(盖章) |
注:A4纸双面打印
附件4-3
广州市非居民家庭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资金申请表
(建设单位专用)
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时间:年月日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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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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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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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其他 |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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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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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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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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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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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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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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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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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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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权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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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文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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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装机规模 (兆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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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发电量(千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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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运行 小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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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发电量(千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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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利用面积 (平方米) |
□屋顶 □外立面 □附属场地 |
项目总投资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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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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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备案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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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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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网文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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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类型 |
□ 一般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 享受国家度电补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
电量消纳模式 |
□ 全上网 □ 自发自用,余量上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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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设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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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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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 单晶硅□ 多晶硅 □ 薄膜 |
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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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
|
组件转换效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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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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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变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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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率 |
|
转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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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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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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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金申请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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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标准 |
0.15元/千瓦时 |
申请资金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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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申请资金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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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申请资金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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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项目实施效果的承诺(盖章) 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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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声明(盖章) 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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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局初审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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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意见(盖章) |
注:A4纸双面打印
附件4-4
广州市其他类型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资金申请表
(建筑物权属人专用)
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时间:年月日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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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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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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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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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其他 |
营业执照 注册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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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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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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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物权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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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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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其他 |
营业执照 注册号码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手机 |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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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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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建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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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权属人 |
|
产权文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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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装机规模 (兆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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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年发电量 (千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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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利用面积 (平方米) |
□屋顶 □外立面 □附属场地 |
项目总投资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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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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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备案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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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网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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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网文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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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 一般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 享受国家度电补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
电量消纳模式 |
□ 全量上网 □ 自发自用,余量上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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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设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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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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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 单晶硅□ 多晶硅 □ 薄膜 |
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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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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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件转换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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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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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变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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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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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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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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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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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金申请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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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资金标准 |
0.2元/瓦 |
申请资金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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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项目实施效果的承诺(盖章)
建筑物权属人法人代表(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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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声明(盖章) 建筑物权属人法人代表(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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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局初审意见(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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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意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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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A4纸双面打印;
2.其他类型建筑指除居民家庭和行政机关建筑以外的所有其他建筑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