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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2〕37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99号)下发后,不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来电咨询: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 劳社厅函〔2001〕44号)下发前,退休人员被判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刑满释放后,能否按劳社厅[2001]44号文件执行。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对于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下发前,退休人员被判刑服刑期满,已经实行发放生活费办法的人员,应从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下发之月起改为发放基本养老金,原已发放的生活费与改发的基本养老金差额不再补发。

二○○二年二月二十日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