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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6〕70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6-12-03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你厅《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的信息台电话咨询业务营业税税目问题的请示》(琼财税〔1996〕政字第4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68台所提供的咨询、信息或点歌等服务,本应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征税范围。出于对国家电信部门的扶持,同时为便于征管,减少税目划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 ( 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电信部门开办168台电话,利用电话开展有偿咨询等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这里所说的电信部门指的是国家电信管理部门直属的电信单位。但你省的两家非电信部门直属的信息台,其向用户提供电话信息服务的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