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府办发〔2016〕99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2月9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2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6〕6号)和《重庆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方案》(渝委发﹝2016﹞9号)要求,推动我市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应退尽退。不符合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的落后产能,要做到应退尽退。鼓励和引导企业多渠道、多方式,积极主动退出过剩产能或低效产能。
(二)公正公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引导企业自愿选择退出市场,做到程序合理、标准统一、保障到位、公开透明。
(三)区县组织。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控股集团公司具体负责所辖企业的产能化解工作,确保按期完成产能化解任务和维护社会稳定。
(四)市级支持。市政府各部门落实奖励和配套政策,加强对区县(自治县)政府和企业相关工作的指导,推动产能化解工作顺利开展。
二、工作目标
2016年年底前,全市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基本完成。2017年年底前,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全面完成,全市钢铁产能控制在800万吨左右。
三、化解对象
(一)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依法依规退出。
(二)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等生产设备的落后产能必须在2016年年内退出。
(三)彻底退出未配备LF炉等精炼设施的中频炉、工频炉产能。
(四)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主动退出过剩产能或低效产能。
四、工作步骤
(一)拟定化解计划。2016年6月,市经济信息委组织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控股集团公司进行摸底调查,拟定2016年产能化解计划并组织行业专家按照《重庆市钢铁企业产能认定办法》(渝经信发〔2016〕26号)的要求,现场核实企业的产能规模、生产设备等情况。
(二)签订目标责任书。2016年6月,市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与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控股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化解任务、完成时限、验收标准等内容。市经济信息委将企业名单和拆除的主体生产线设备等向社会公告。
(三)预拨奖补资金。《目标责任书》签订后,市财政局将奖补资金预拨到各区县(自治县)、市级控股集团公司,资金额度以认定的产能规模为基准进行测算。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控股集团公司要确保资金优先用于职工分流安置,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做好职工安置等工作。2016年6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控股集团公司指导督促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确保政策到位、资金到位、服务到位。职工安置方案应明确涉及职工情况、分流安置方式、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偿还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职工安置资金渠道、促进再就业等内容。方案制定过程中,企业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听取职工意见。职工安置方案应按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对方案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不得实施。同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控股集团公司要指导和帮助企业妥善做好债务处置等工作。
(五)拆除主体设备。2016年年底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控股集团公司督促企业在《目标责任书》约定的时间内拆除生产线主体设备,并将拆除前后的影像资料等存档备查。
(六)区县开展初验。2017年1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控股集团公司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完成产能化解任务的初验,向企业出具书面验收意见表(初验)。
(七)市级实施复验。2017年2月,市经济信息委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完成产能化解任务的复验,向企业出具书面验收意见表(复验),并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市财政局根据复验结果,对区县(自治县)、市级控股集团公司专项奖补资金进行清算,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按预拨资金测算标准相应扣减。
五、政策措施
(一)实行资金奖补。积极争取国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市、区县(自治县)财政落实配套资金,对企业产能化解任务进行奖补,按规定统筹用于职工分流安置等工作。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对市级控股集团公司产能化解任务进行奖补,妥善分流安置职工。
(二)做好职工安置。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对采取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发放稳岗补贴。支持创业平台建设和职工自主创业,积极培育适应职工特点的创业创新载体,通过加大专项建设基金投入等方式,提升创业服务孵化能力,培育接续产业集群,引导职工就地就近创业就业。通过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方式,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加大就业援助力度,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多种方式予以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有效处置债务。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落实金融机构呆坏账核销的财税政策。研究完善不良资产批量处置政策,支持条件成熟的银行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支持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对蓄意破产、划转剥离资产等恶意逃废债务行为进行追责处理,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公开市场债权人合法权益。
(四)盘活企业资源。支持钢铁企业产能退出后土地资源再利用。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其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地方政府收到的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符合农村国有建设用地复垦条件的,可以通过复垦整治用于地票交易。支持产能退出后的排污权、碳排放指标等企业资源进入交易平台进行转让。
(五)强化执法监管。适时开展钢铁行业专项整治,形成综合执法的高压态势。对2016年年内应退未退的钢铁生产企业,加大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执法检查力度和密度,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标准,对违法企业依法严厉处理。将该类企业列入失信名单,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列入名单的企业停止贷款、授信等服务。对2016年年内应退未退、在2017年及以后退出市场的钢铁生产企业,不再给予奖补资金和其他配套政策的优惠支持。
(六)严禁新增产能。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新增钢铁冶炼产能,决不允许为新增钢铁产能企业办理备案、土地、能评、环评、安评审批和工商登记、提供金融支持等业务。对违法违规建设的,要严肃问责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推动各项工作。市经济信息委牵头统筹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市国资委负责牵头市级控股集团公司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控股集团公司是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责任主体,结合实际制订工作方案,并加快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二)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切实落实国家出台的8个专项配套政策,并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控股集团公司的督查,定期通报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要严肃问责;对故意隐瞒或造假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并扣减相应的奖补资金。
(三)加强风险防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控股集团公司要提前做好风险预判,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点要充分估计,全面摸清企业情况,及时掌握职工思想动态,“一企一策”地研究制定应急预案。积极引入中介、评级、征信机构参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相关标准确认、任务完成情况公示监督等工作,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确保把问题想在前面,把工作做到前面,坚决防止因考虑不周、工作不到位引发事端,确保社会稳定。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控股集团公司要按时收集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总结报送情况。同时,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深入宣传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的关切,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