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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劳社办发〔2000〕96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

为认真贯彻《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规范我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发放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2001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二、失业人员凭原单位签发的有关证件,60日内到其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不纳入失业人员管理,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应由本人按月到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逾期不办理领取手续的,其当月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金作自行放弃处理。无故逾期超过60日不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的,将按其已重新就业处理,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和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其他待遇。

四、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单位已为其职工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单位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到单位投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按单位为其实际缴费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50%一次性计发。

五、从2001年1月1日起,我市失业人员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改为银行或邮局代为发放。各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方便失业人员领取的原则,确定国有商业银行或邮政代为发放。失业保险金每月发放时间,由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并告知失业人员。

六、原我市失业保险金申领有关规定,与《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不一致的,按《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执行。

七、《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统一印发。

八、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执行。



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