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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发〔1997160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7-05-15

税谱®提示:优策网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2011年4月25日起第三条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2015年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发〔1997〕18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问题重申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是自制还是购进,也不论是否缴纳增值税,其建筑业营业税计税依据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全部价款。
二、纳税人承包工程建设,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在确定计税依据时,一律按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产值的,其计税依据应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凡安装设备的价值不作为安装产值的,其计税依据不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此条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发文号:国税函发[1997]186号 发文日期:1997-04-08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作铝合金门窗产成品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的请示》(重国税发[1996]360号)中所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我局印发的《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及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这一规定对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产品同样适用。无论其制作地点距施工地点远近,企业财务核算形式如何,应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全部价款。铝合金门窗属于建筑工程中所用的原材料,其价款不能从工程承包额中扣除或分割开来分别征税,更不能以此作为划分确定混合销售只征一种税。如果生产铝合金门窗的纳税人是承包工程的分包或转包人,其应纳的营业税已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则对其不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