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的通知
深商务规〔202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23年12月28日》规定,现行有效,自2020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各有关单位:2.名词定义和统计说明
附件1
深圳市品牌展会认定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权重 |
二级指标 |
权重 |
分值计算 |
展览规模 |
0.20 |
展览总面积 |
0.20 |
40000平方米开始计分,每增加5000平方米增加2分 |
展览净面积 |
0.30 |
15000平方米开始计分,每增加2500平方米增加2分 |
||
境外参展商展览净面积 |
0.30(二选一) |
750平方米开始计分,每增加300平方米增加3分 |
||
境外参展商展览净面积比例 |
所占的比例达5%开始计分,每增加2%增加3分 |
|||
特装展览面积比例 |
0.10 |
所占的比例达30%开始计分,每增加5%增加3分 |
||
展览会营业收入 |
0.10 |
2000万元开始计分,每增加100万元增加1分 |
一级指标 |
权重 |
二级指标 |
权重 |
分值计算 |
参展商 |
0.15 |
参展商总数量 |
0.25 |
300个展商开始计分,每增加100个增加2分 |
境外参展商的数量 |
0.15(二选一) |
境外参展商的数量10个开始计分,每增加10个增加3分 |
||
境外参展商的数量比例 |
境外参展商的数量占总数1%开始计分,每增加1%增加3分 |
|||
境外参展商所代表的地区数量 |
0.15 |
参展商所代表的国家及港澳台数,从1个开始计分,每增加1个增加1分 |
||
境内参展商所代表的地区数量 |
0.15 |
境内参展商所代表的地区数,从1个开始计分,每增加1个增加1分 |
||
龙头企业数量 |
0.15 |
1个开始计分,每增加1个世界500强企业增加2.5分;每增加1个中国500强企业增加1.5分;每增加1个广东省500强企业增加1分;每增加1个上市公司增加1分 |
||
最近三届展览会连续参展比例 |
0.15 |
40%开始计分,每增加10%增加3分 |
||
专业观众 |
0.15 |
专业观众数量 |
0.20 |
3000个专业观众开始计分,每增加3000个增加2分 |
观众密度 |
0.15 |
0.5人/平方米开始计分,每增加1%增加2分 |
||
深圳之外专业观众比例 |
0.10 |
深圳之外专业观众比例2.5%开始计分,每增加2.5%增加2分 |
||
境外专业观众数量 |
0.15(二选一) |
100个开始计分,每增加5个增加3分 |
||
境外专业观众数量比例 |
境外观众比例占总数0.5%开始计分,每增加0.5%增加3分 |
|||
境外专业观众所代表国家数量 |
0.15 |
境外专业观众所代表的国家及港澳台数,从1个开始计分,每增加2个增加1分 |
||
境内专业观众所代表地区数量 |
0.10 |
境内专业观众所代表的地区数,从1个开始计分,每增加2个增加1分 |
||
最近三届连续观展比例 |
0.15 |
40%开始计分,每增加10%增加2分 |
||
品牌建设 |
0.15 |
行业排名(前5) |
0.30 |
世界排名3-15分,亚洲2-10分,中国1-5分(以企业申报,评审专家认定,择优选一项评分标准) |
UFI认证 |
0.10 |
已认证计3分,未认证不计分 |
||
到场媒体数 |
0.10 |
媒体的数量从2个开始计分,每增加2个增加1分 |
||
产业匹配度 |
0.20 |
1-5分,评审专家参照《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进行评定 |
||
专业论坛数量 |
0.20 |
展览中进行与展览主题一致的专业论坛每一个计1分(以评审专家认定为准) |
||
其他相关活动数量 |
0.10 |
展览中进行与展览主题相关的活动数量达3个开始计分,每增加1个增加1分(以评审专家认定为准) |
||
城市贡献度 |
0.15 |
在深圳连续办展届数 |
0.50 |
1届开始计分,每增加1届增加1分 |
申请企业在深圳纳税年限 |
0.25 |
纳税超过1年开始计分,每增加一年增加1分 |
||
深圳企业参展比例 |
0.25 |
深圳参展商占总参展商比例5%开始计分,每增加5%增加2分 |
一级指标 |
权重 |
二级指标 |
权重 |
分值计算 |
信息化 |
0.10 |
同期举办线上展览 |
0.50 |
有则计3分,无则不计分 |
运用信息化手段服务展商和观众 |
0.25 |
有则计2分,无则不计分 |
||
设立网站、app、小程序、公众号等 |
0.25 |
有则计2分,无则不计分 |
||
其他 |
0.10 |
绿色展装鼓励支持政策 |
0.20 |
申请人已制定并实施绿色展装鼓励支持政策,此项计5分。未制定,此项不计分。已制定的绿色展装鼓励支持政策是否符合绿色要求,以评审专家多数意见认定为准 |
展台销售均价 |
0.20 |
800元/每平方米开始计分,每增加100元/每平方米增加1分 |
||
赞助商数量 |
0.20 |
1个赞助商开始计分,每增加1个增加1分 |
||
设立应急预案 |
0.20 |
有则计5分,无则不计分 |
||
与参展商签署《知识产权不侵权承诺书》 |
0.20 |
有则计5分,无则不计分 |
附件2
名词定义和统计说明
一、名词定义
参照GB/T26165-2010和UFI等相关定义,结合业内实际加以界定。
1.展览会:指在特定的地点和期限内,以产品、技术、服务的展示、参观、洽谈和信息交流为主要目标的社会活动。
2.综合性展览会:展出多个专业展品的展览会。
3.经济贸易展览会:以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等商务活动为主要功能的展览会。
4.专业性展览会:在固定或规定的地点、规定的日期和期限内,由主办者组织、若干参展商参与的,展品范围在国民经济统计类别中第一类别各单项之内或在第二类别各单项之内的,通过展示促进产品、服务的推广和信息、技术交流的社会活动。
5.博览会:规模庞大、内容广泛、展出者和参观者众多的展览会。
6.国际展览会:境外(含港、澳、台)参展商不低于全部参展商10%,境外观众不低于全部观众的5%的,或境外参展净面积不少于整个展览会净面积20%的展览会。
7.主办单位:以自己名义策划运营展览会,拥有并对展览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组织。
8.承办单位:受主办单位委托,按照主办单位制定的方案和计划,承担、协助、参与展览会策划或运营的组织。
9.展馆:以举办展览活动为主要功能的永久性建筑物。
10.展览总面积:展览会实际用于展览活动的所有场地面积。
11.展台:展览会用于展示活动的结构单元。
12.标准展台:展览场所内主办(或承办)单位按统一样式和尺寸、采用统一材料搭建的展台。注:标准展台具备相同的基本配置,尺寸一般为9、12、15平方米。
13.特装展台:展览场所内标准展台以外的展台。
14.展台净面积:参展商根据参展合同有偿使用的展台面积。
15.展览净面积:展览会用于展出的展位面积总和,即展台净面积之和,以平方米表示。
16.特装:展览场所内标准展台以外的展台。
17.特装展位:由参展商在展览空地上自行设计并搭建的展览区域。
18.特殊装修展位面积比:特殊装修展位面积总和与展出净面积的比值,以百分比(%)表示。
19.光地:用于搭建特装展台的展览场地。
20.参展商:签定参展合同,履行合同义务,拥有展台使用权,展示产品、技术和服务的组织。
21.境外参展商:以境外注册企业或以境外品牌名义参加展览的参展商。
22.境内参展商:合法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参展商,外资独资企业除外。
23.观众:展览会展出期间,参观展览会的人员,不包括主办单位、场馆方、参展商和服务商工作人员。
24.专业观众:展览会展出期间,出于收集信息、采购洽谈、联络参展商等专业或商业目的参加展览会的观众。
25.观众密度:观众密度定义为展览会期间每平方米展览面积的专业观众数量,其计算公式为“专业观众数量/展览总面积”,其单位为“人/平方米”。
26.境外观众:登记且有效的通讯地址或身份证明为境外的观众。
27.境内观众:登记且有效由观众所在机构地域性质决定的通讯地址或身份证明为境内的观众。
28.合同金额:指参展单位(商)之间通过展览平台达成的成交项目的合同金额。
29.展台销售额:为展览会主(承)办单位或其认可的机构在一次展览会中销售展台的全部收入。
30.展台销售均价:为每平方米展览净面积的平均销售价。计量单位为“元/每平方米”。
31.展览营业收入:展览会的展台销售额、广告收入、赞助、门券销售额之和,计量单位为“元”。
32.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领域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尚未实施行政管辖的地域如台湾、香港、澳门。
二、统计指标处理和说明
1.展览净面积。
因任意原因导致展览主(承)办单位或其认可的机构与参展商签订的某个参展合同不能履行的,该参展合同中的展台实际面积不计入展览净面积。餐饮区、仓储区、办公区、会议区、公共区域的面积不计入展览净面积。为参展商和(或)观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行政管理机构、协会和组织所占用的面积也不记为净展览面积。
展览净面积的计量单位为“平方米”,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
——展览净面积;
——第i个展台的展台实际面积;
——符合要求的展台数量。
2.参展商数据。
支付展位费但未能参加展览的企业不被计为参展商;
联合展出的企业计为参展商,如果一个展商占用一个以上展位,应当被当作一个展商来记录;
如果一个展览被清晰地划分为几个部分,一个公司在不同的部分都有展位并且在每个展位上都能真正地展览,就根据这个参展商独立的展位个数来计量;
母公司出现在展览上,只要子公司能提供自己的产品并满足其他的参展商的条件,子公司也是独立的参展商;
在展会上为参展商或观众提供服务的服务提供商、行政管理机构、协会和各种组织不能被计为参展商。但当他们提供的服务与展览的主题相关,而且他们还支付了展位费,就应作为参展商来计量。
3.观众数据。
观众数据主要包括观众人数、境外观众人数、观众来源地等指标。在作分类观众百分比统计中,采用人数作为统计基数。
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
——某一群体观众比例;
——该群体观众人数;
——观众总人数。
4.地区数。
广东之外地区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算,广东(除深圳)以一个地区计算。
5.境外参展商。
按国际通用的惯例,境外企业按品牌、技术所属地决定。
6.组团观众计算。
以实际观众数量(计算到人头)来统计。
7.到场媒体数。
统计包括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
8.专业论坛数量。
指主、承办机构举办的与展览主题一致的会议论坛,演讲嘉宾4人以上(含4人),参会人员达100人以上(含100人)。
9.其他相关活动数。
指主、承办机构举办的与展览配套活动,包括商贸配对、比赛等活动,不包括参展商举办的活动。
10.绿色展装。
按深圳绿色展装标准执行。
11.产业匹配度。
按深圳市政府公布的深圳市重点产业范围。
12.龙头参展企业。
世界500强、拥有(有效期内)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拥有(有效期内)广东省著名商标或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
13.分数呈现。
排序第一的定为95分,其他标准分(T)的计算:
其中是实测分的降序排列,n为参评单位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