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深圳银保监局筹备组关于印发《深圳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深金规〔20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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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
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 (
深府规〔2018〕17号),现将《深圳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深圳银保监局筹备组
2018年12月7日
深圳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4〕29号)、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 (
深府规〔2018〕17号)等文件精神,发挥保险工具增信作用,有效缓解我市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为满足深圳市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由小微企业作为投保人,以银行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银行接受该保险作为主要担保方式并向前述企业发放贷款,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贷款风险分担责任的业务。
第三条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遵循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风险可控。银行和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认真落实风险管理要求,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风险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二)政府支持,市场化运作。政府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对参与试点的银行和保险公司给予业务奖励。银行和保险公司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展业务,充分发挥保险工具对小微企业的增信作用,切实发挥保证保险对银行信贷风险的分担作用。
(三)效率优先,保本微利。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尽量简化业务流程,提高经营效率。
第四条 我市地方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派驻深圳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驻深机构)、国家银行业与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派驻深圳机构(以下简称国家银保监管部门驻深机构)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负责项目的推广实施。
第二章 贷款规定
第五条 试点期间,重点支持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的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小微企业。申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小微企业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中对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
(二)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持续经营1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纳税。
(三)主营业务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中的鼓励发展类产业,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
(四)产品或服务市场前景良好,有稳定的经营现金流,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五)银行、保险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鼓励全市具备条件的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自愿参与、风险共担的原则申请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按照平等自愿、互利共赢的原则签订银保合作协议。银保合作协议报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且贷款利率、保费费率不超过本办法规定上限的,方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财政扶持政策。
第七条 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银行(以下简称试点银行)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社会声誉良好,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二)具有符合小微企业特点的贷款准入标准、业务操作流程、贷款定价标准、风险管理制度。
(三)与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签订银保合作协议。
第八条 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试点保险公司)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社会声誉良好,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二)具有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业务资质,具备保险精算和理赔服务能力,能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实行独立核算,定时编制独立的核算报表,清晰反映保费收入、理赔支出、费用开支及损益等信息。
(三)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银保合作协议。
第九条 单个试点银行对一家小微企业授信总额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由银企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在1年以内。贷款资金用于满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禁止贷款资金以任何形式流入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或用作股本权益性投资及转借他人。
第十条 小微企业偿还小额贷款的方式由银企双方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包括贷款利息、保证保险费(含附加险费用)。试点银行和试点保险公司不得收取除贷款利息和保证保险费以外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
(一)试点银行和小微企业协商确定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0%。
(二)试点保险公司和小微企业协商确定保证保险费率,保证保险年费率最高不超过3%。
(三)试点银行和试点保险公司不得附加或捆绑销售其它金融产品;若借款企业提供抵押或其他担保,试点银行、试点保险公司应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和保证保险费率。
(四)小微企业正常还本付息的,鼓励试点银行和试点保险公司续保续贷。
第三章 风险分担
第十二条 建立试点银行和试点保险公司的信贷风险分摊机制,试点银行与试点保险公司按照2∶8比例分担贷款风险。
第十三条 借款企业连续欠息90天以上或贷款到期30天以上未偿还本金,且追索无果的,试点银行可向试点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试点银行须提供的索赔申请材料应在银保合作协议中载明。试点保险公司应在收齐索赔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理赔。
第十四条 试点银行和试点保险公司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进行全过程风险管理。
(一)试点银行根据授信业务办理要求,做好贷前风险识别、贷款利率定价和贷后管理工作,落实客户申请受理、贷款调查、放款管理、信贷资金流向监控、逾期催收等各个环节的风控管理要求,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进行全过程管理,确保信贷资金专款专用,做好信贷资产质量管理工作。
(二)试点保险公司负责做好承保前的尽职责任调查、保险费率定价工作,配合试点银行做好贷前风险识别和贷后管理工作,提供保险增信和风险分担服务,做好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收入管理工作,及时受理借款企业投保申请、银行索赔申请。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十五条 市政府每年最高安排3000万元支持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所涉资金在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试点银行的年度业务奖励按照实际发放贷款金额×0.5%计算,试点保险公司的年度业务奖励按照实际承保贷款金额×1%计算。按照上述方式计算的年度业务奖励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试点银行和试点保险公司的业务奖励按比例予以折算,折算系数等于3000万/(实际发放贷款金额×0.5%+实际承保贷款金额×1%)。试点银行和试点保险公司应在所获奖励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奖励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部门、团队和个人。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托深圳市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深圳金服平台)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进行全流程管理。借款企业通过深圳金服平台提交申请材料,查看业务办理进度。试点银行、试点保险公司在深圳金服平台上受理企业借款申请,推进各环节业务流转。
第十八条 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统计管理制度。试点银行、试点保险公司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统计报表(附件),并保留相关业务凭证备查。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扶持资金办理流程:
(一)试点银行、试点保险公司每年按照《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 (
深府规〔2018〕17号)相关配套操作指引文件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收齐申请材料后,按照我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完成审核工作,编制专项扶持资金预算报表,并在市财政委下达预算指标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建立借款企业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会同人民银行驻深机构、国家银保监管部门驻深机构等部门采取下列惩戒措施,严厉打击恶意欺诈、逃废债等严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
(一)将严重失信相关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予以披露,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
(二)依法限制严重失信借款企业及相关责任主体取得有关行政许可。
(三)依法限制严重失信借款企业及相关责任主体享受我市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等。
(四)依法加大对借款企业及相关责任主体严重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涉嫌恶意骗贷等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办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驻深机构、国家银保监管部门驻深机构等部门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各部门分工如下:
(一)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牵头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会同国家银保监管部门驻深机构开展业务检查,跟踪总结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二)人民银行驻深机构负责依法依规向试点保险公司提供借款企业、连带责任人征信信息查询,将相关企业和连带责任人的信用记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三)国家银保监管部门驻深机构负责指导、监督银行和保险公司积极稳妥参与试点工作,督促试点保险公司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收入进行单独核算和管理,履行对试点银行和试点保险公司的监管责任,开展专项核查督导或业务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同一试点银行、试点保险公司或借款企业在同个项目上不可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以及我市相关部门和各区有关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方面的其他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驻深机构、国家银保监管部门驻深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统计报表(略)
市金融办关于《深圳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信息提供日期:2018-12-19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用保证保险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银行接受该保险作为主要担保方式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业务。为贯彻落实《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 (
深府规〔2018〕17号)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的文件精神,近日市金融办、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保监局联合印发了《深圳市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鼓励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保险公司签发保证保险保单为小微企业增信,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500万元以下、1年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缓解我市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实施办法》包括七章二十二条内容,涵盖总则、贷款规定、风险分担、政策扶持、业务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现将重点事项解释如下:
一、融资支持对象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合规经营、市场前景较好的小微企业。试点期间,重点支持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政策导向的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小微企业(备注:采用国家统计局2017年划型标准)。
二、业务经营原则
(一)保本微利
《实施办法》规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和保证保险费率及附加险费率上限,其中: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0%,保证保险(含附加险)年费率最高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银行和保险公司不得收取除贷款利息和保证保险费以外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
(二)市场化运营
银行和保险公司以市场化方式合作开展业务,将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风险控制在规定范围内。银行负责做好贷前风险识别、贷款利率定价和贷后管理工作,做好信贷资产质量管理工作。保险公司负责做好承保前尽职责任调查、保险费率定价工作,提供保险增信和风险分担服务,及时受理借款企业投保申请、银行索赔申请。
三、风险分担方式
考虑到深圳辖区金融机构活跃、金融市场化程度高,为充分调动金融机构加强信贷风险管理的积极性,《实施办法》规定由参与试点工作的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2:8比例分摊贷款风险。借款企业连续欠息90天以上或贷款到期30天以上未偿还本金,且追索无果的,试点银行可向试点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试点保险公司在收齐索赔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理赔。索赔申请材料由相关银行和保险公司在银保合作协议中载明。
四、业务办理渠道
为实现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精细化管理,依托深圳市创新创业金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金服平台)开展业务。银行和保险公司在深圳金服平台注册、发布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产品、受理企业借款申请,推进各环节业务流转。借款企业在深圳金服平台注册认证、提交申请材料、查看业务办理进度。
五、政策扶持
(一)奖励对象
获得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资格,银保合作协议报市金融办备案,且贷款利率、保费费率不超过《实施办法》规定上限的银行和保险公司。
(二)奖励标准
为调动银行、保险公司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积极性,采用业务奖励方式撬动金融机构信贷资源,市政府每年最高安排3000万元支持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对参与试点工作的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实际发放小额贷款的金额分别给予0.5%、1%的业务奖励。按照上述方式计算的年度业务奖励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试点银行和试点保险公司的业务奖励按比例予以折算。鼓励银行和保险公司在所获奖励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奖励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部门、团队和个人。
(三)奖励资金申报操作指引
1.申报时间
一年可申报1次。试点银行发放符合条件的贷款后,试点保险公司签发符合条件的保单后,可分别提出专项奖励资金申请,申请有效期为一年(试点银行自发放贷款之日起算,试点保险公司自签发保单之日起算)。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奖励补贴,不可追溯。年度申报时间以市金融办官网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2.申报材料
(1)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奖励资金申请表;
(2)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统计报表;
(3)申请主体的营业执照;
(4)借款借据(银行提供)、保险保单(保险公司提供)。
上述各项申请材料应当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一式1份。第1、2项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原件;第3、4项验原件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申报审核流程
(1)申请:申请主体登录深圳网上办事大厅申报,上传材料扫描件后,到市政府行政服务办事大厅提交纸质材料。
(2)受理:市金融办核验申报材料,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进入审查程序;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资料至办事大厅并出具书面意见,转请办事大厅通知申请机构取回申报材料及转交书面意见;材料不齐全的,转请办事大厅告知申请机构补齐材料。
(3)审查:市金融办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审查。
(4)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金融办下达资金资助计划;公示有异议的,由市金融办负责调查核实;经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由市金融办下达资金资助计划;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关资助项目,由市金融办负责向申请机构作出解释。
(5)资金下达:申请主体根据市金融办通知提交收款收据、申请拨款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后,市金融办正式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六、监督管理措施
(一)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统计管理制度
银行、保险公司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统计报表,并保留相关业务凭证备查。
(二)建立借款企业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
市金融办牵头建立借款企业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会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等部门联合采取惩戒措施,严厉打击恶意欺诈、逃废债等严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惩戒和制约合力。
七、试点工作主管部门及分工
(一)市金融办负责牵头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会同国家银保监管部门驻深机构开展业务检查,跟踪总结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负责依法依规向试点保险公司提供借款企业、连带责任人征信信息查询,将相关企业和连带责任人的信用记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深圳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银行和保险公司积极稳妥参与试点工作,督促试点保险公司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收入进行单独核算和管理,履行对试点银行和试点保险公司的监管责任,开展专项核查督导或业务检查。
八、政策生效时间及有效期
《实施办法》自2018年1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http://jr.sz.gov.cn/sjrb/xxgk/zcfg/gfxwjcx/content/post_31754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