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中小企业局关于推进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办发〔2011〕205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7〕4号)规定,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有效期自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日次日起重新起算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22〕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中小企业局《关于推进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推进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的意见
市中小企业局
为深入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9〕36号)精神,大力实施“开发新岗位,创办小企业,以创业促就业”战略,更好地促进全市小企业创业基地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重要意义。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是支持公众创业、扩大百姓就业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城乡统筹、加快新农村建设的具体行动,对有序引导小企业集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以扩大就业、促进创业为目标,以搭建平台、完善服务为手段,因地制宜推进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促进小企业向中心镇(重点镇)集聚,积极培育特色产业,努力打造成为小企业的聚集区、成长性企业的孵化区、公众创业的先行区、居民就业的拓展区、新农村建设的带动区、城镇化建设的助推区。
(三)基本原则。
1.坚持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城镇规划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区域综合资源优势,因地制宜,着眼长远,紧密结合土地、城镇和产业发展规划,认真做好小企业创业基地发展规划,确保有序推进建设。
2.坚持集约用地与盘活存量资产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其他房屋资源,结合实际进行改造升级,为创办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要用好、用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约化经营有效形式,鼓励建造标准厂房。引导购买地票解决小企业基地建设用地指标。
3.坚持市场为导向与体制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要做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实行“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模式。要以市场需求为前提,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广泛动员、协调和组织社会各类资源,共同推进创业基地建设,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4.坚持自主创业与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创建小企业创业基地,既要引导企业入驻创业基地,扶持公众创业,又要鼓励企业扩大规模,积极开发新岗位,使更多的下岗职工和待业人员能就业,更多的失地农民转向非农产业,达到就地就近就业目的,实现以创业促就业,以就业促发展的良性发展局面。
5.坚持加快发展与保护环境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按照发挥城市功能,营造良好环境的要求,正确处理好加快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严格把好基地企业准入关。
二、工作重点
(一)搞好总体建设规划。规划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的中心镇和示范镇要认真做好整体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功能区分,确保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科学、规范、有序推进。
(二)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好与小企业创业基地主体建设配套的附属设施建设,特别是水、电、气、道路、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以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的“硬”环境为招商引资创造良好条件。
(三)抓好招商引资工作。大力开展招商引资,积极引进新兴产业、外资企业、东部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企业、主城“退二进三”的企业和区域内零星分散的企业入驻基地兴办企业。
(四)积极发展重大项目配套产业。要选择好小企业创业基地入驻项目,特别是为重大项目、重庆新兴产业进行产业配套的项目,做到“无中寻有、有中选好、好中选优、优中选精”,充分发挥重大项目的带动和示范作用,切实增强本地产业配套能力。
(五)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各小企业创业基地业主要加大投入,健全机构,落实人员,明确职责,拓展服务范围,充分发挥“孵化”作用,为入驻基地的创业企业“一站式”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全程“保姆式”服务。
三、政策措施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高效办理小企业基地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手续;对小企业基地入驻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及时办理完善项目立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消防、环保、规划、建设管理、产权等行政审批手续。
(一)加强规划引导和用地保障。
1.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积极贯彻落实《
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十六条关于“把中小企业发展用地依法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在城乡规划中安排相应的建设用地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相关规定,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9年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09〕33号)第十二条关于“加快建设小城镇产业发展基地,用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每个市级重点镇集中建设1个小企业创业基地”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指导下,规划布局小企业创业基地,通过地票等方式落实建设用地指标。
2.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新农村建设、农村户籍制度改革等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相关政策,积极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城乡用地增减挂钩等相关工作,为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提供用地保障。
3.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位于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对于符合产业发展及环保政策、土地集约利用相关要求的企业,应通过国有建设用地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和作价出资或入股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小企业创业基地应按土地征收管理政策及供地程序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位于城镇规划范围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按照有关程序上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法办理相关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给予入驻小企业创业基地的企业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加大对小企业创业基地的资金扶持。从2011年起,每年从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重点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进行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也应安排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用于配套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
3.金融机构要创新服务产品,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入驻企业积极开展农村集体房屋产权等抵押贷款业务,或实行无抵押授信。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的各融资担保机构要按优惠费率优先为小企业创业基地入驻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4.能源供应单位要优先保障小企业创业基地企业水、电、气等能源供给,并按规定标准的最低价收取开户费用。
四、组织保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把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有财政、建设、国土、环保、规划、税务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指导和协调解决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按单位职能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形成“统筹解决规划用地,兑现落实税费政策,高效创新融资服务等”保障机制。当前尤其要积极配合各区县(自治县)中心镇做好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启动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组织评审和认定工作,建立科学发展的评估体系和管理规范制度,促进小企业创业基地健康、持续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