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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营[1996]2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6-1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1996]26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本文规定精神,对饮食行业及除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经营自制粮食复制品或熟食品业务,应一律征收营业税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6]261号               1996.5.20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营烤鸭等熟制食品征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字〔199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