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深前海规〔20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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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2日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和《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办法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同一时间段内,已享受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政策的申请人,不再重复享受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前海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前海总部企业人才扶持资金等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奖励或补贴。
第三条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应根据前海对境外人才引进的需要,坚持科学客观和市场认可的原则,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人才认定工作采取自愿申报、审核认定的评定方式。认定名额原则上不设上限。
第五条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外国国籍人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归国留学人才。
(二)在前海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前海提供独立个人劳务。
(三)在前海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申请年度在前海连续工作已满90天。
(五)申请年度在前海应纳税所得额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六)经国家、省级政府、深圳市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或属于前海注册企业的中层及以上管理或同等层次技术类人才,具备此两种身份之一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一)申报时,申报个人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二)申报时,申报单位在异常经营名录内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三)3年内,申报个人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依法纳税、申请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存在不诚信行为的;或申报个人对所在单位3年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依法纳税、申请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存在不诚信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四)申报时,申报个人在深圳市及前海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的;或申报个人对申报单位在深圳市及前海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五)申报时,申报个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申报个人对所在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第八条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程序:
(一)单位申报。具体申请时间由市前海管理局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告。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有关条件、任职情况进行核实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前海管理局。个人劳务所得可由个人提出申请。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前海管理局当场予以受理。
(二)人才认定。市前海管理局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和具体标准,进行人才认定。市前海管理局审核后,将拟认定的人才名单提交市市场监管、公安、人力资源保障、税务等部门等进行协助审核。一般情况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当年度内出具认定意见;特殊情况的,经市前海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限。
(三)公示。拟认定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应在市前海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四)认定意见。市前海管理局对公示无异议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出具认定意见。对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应取消相应认定结果并进行公示。
第九条 申请单位向市前海管理局申请人才认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表(具体表格由市前海管理局制定)。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1.外国国籍人士提交护照。
2.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和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提交身份证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签证。
3.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提交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其中,归国留学人才还应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必要时,市前海管理局可以要求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
(三)申请人与在前海设立的企业、机构工作关系及所属年度实际在前海的连续工作天数是否达到90天等证明文件及材料:
1.申请人因工作关系而在前海任职或受雇的,提供:
(1)申请人与在前海设立的企业、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深圳市辖区内);或该申请人属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该申请人的中国境外雇佣公司与前海接收企业签订的派遣合同;
(2)申请人所在前海企业、机构出具的任职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证实该申请人在补贴申请的所属年度在前海工作的事实,包括其职务、岗位、工作职责、实际在前海连续工作时间是否满90天等;
(3)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或标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申请人因工作关系而在前海提供独立个人劳务,须提供:
(1)申请人与在前海设立的企业、机构所签订的劳务合同;
(2)申请人出具个人声明,包括其劳务项目内容、实际在前海提供劳务的时间以及补贴申请所属年度在前海连续工作是否满90天等;
(3)独立个人劳务的临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申请人在补贴申请的所属年度内为多于一个前海雇主、前海接收企业或前海服务接受方工作的,须提供所有相关的劳动合同、派遣合同或劳务合同。
(四)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收入及纳税证明文件及材料,包括申请年度工资表、申请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表、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文件纳税的,需一并提交相对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户的银行账号材料(需注明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
(六)市前海管理局认为有助于确定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身份、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和已纳税款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市前海管理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可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其他有助于人才认定和财政补贴工作的有效文件。
第十条 市前海管理局出具的认定意见及个人、单位的其他相关材料,作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前海内享受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出入境便利政策、人才住房等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前海管理局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8年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9-05-08
一、出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的背景及必要性?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深府〔2012〕143号,以下简称《补贴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是指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经前海管理局认定,在前海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工作连续1年以上且年度工资薪金所得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符合前海优惠类产业方向的境外人才。具体认定办法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为此,前海管理局会同人力资源保障局制定了《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深前海〔2012〕151号,以下简称《认定暂行办法》)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整体上根据业内认可、社会公认的市场化认定原则,不拘泥于学历学位、职称职务、工作经验等原有的人才评价体系,吸引了既有上市公司合伙人等高端管理人才,又有香港企业自动化系统专家、芯片架构师等紧缺技术人才汇集前海,5年内共认定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453人次,个税补贴合计超过1.73亿元,在吸引境外人才方面成效明显。
但在人才认定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如吸引境外人才绝对数量仍然不多,一些条款存在易被申请人员钻空子,一些条件性质的条款过于宽泛、难以实际操作等问题,影响了“前海境外人才个税15%”优惠政策的发挥。为最大限度的发挥政策对企业和人才的吸引作用,我们结合《补贴暂行办法》失效需要修订的契机,认真调研听取了企业和人才的意见建议,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对《认定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起草了《认定办法》。
二、《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整合同类型文件。
此前,前海境外人才认定依据包括《认定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两个规定。为便于申请人和申请单位了解和操作,力争将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关心的问题纳入到一个文件中,我们将两个规定进行了整合,使修订后的《认定办法》既包括了认定的基本条件、具体标准和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又包括了受理与审核的要求、审批时限等,便于申请人和申请单位据此进行申报。
(二)进一步扩大人员范围。
在《认定暂行办法》第六条中,补贴对象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具体执行中,仅将港澳台地区永久性居民纳入补贴范围。为进一步扩大政策的受惠面,我们将“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和“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等两类香港特区政府大力引进的人才,纳入前海境外人才认定及享受个税补贴的范围,凸显前海依托香港、服务香港的定位。
(三)进一步明确补贴对象的具体认定条件。
在原《认定暂行办法》第六条中,补贴对象含“取得境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在具体认定工作中,我们遇到了持个别小国长期居留权(即“绿卡”)人员身份认定的问题,这些人员虽然出具了国外永久居留权证明,但无法出具“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的相关身份认定材料,难以判定是否符合人才认定条件并进而享受财政补贴,存在恶意骗补的风险。经询侨务部门,为进一步细化制度,增强可操作性,防止部分人员钻政策空子,我们根据《国务院侨办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将“境外长期居留权”在《认定办法》第九条规定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必要时,要求申报人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予以认定。”
(四)优化了审批流程。
删除了原《实施细则》第七条知识产权局、金融办等非直接联系部门,减少审核部门,缩短审核链条。采取承诺申报制和事后加强抽查监管的方式,监督相关资金发放。
三、有关问题解读
(一)关于是否可以接受个人申报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前海管理局接受以企业或机构为单位的申请材料。申请个人劳务所得可由个人提出申请。
(二)关于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政策是否可以与其他优惠政策共同享受的问题?
享受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政策的申请人,不再重复享受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前海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前海总部企业人才扶持资金等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奖励或补贴。
(三)关于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政策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的问题?
前海按该办法受理和认定2018年12月31日之前的个人所得税补贴。待广东省、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出台且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政策被清理后,执行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