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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15〕5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3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抓紧编制本市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于2016年1月15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编制全省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报省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根据国办发〔2015〕73号要求,省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扶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制定运营管理办法和相关价格政策,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相关财政奖励政策。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明确各类建筑物充电基础设施强制性配建要求,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省科技厅负责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关键技术研发。省公安厅、安全监管局负责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电网企业负责做好配套电网接入服务,落实相应配电网改造升级工作,于2016年1月15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充电基础设施报装业务办理流程指南。
  三、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各地级以上市要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市城乡规划等规划,组织推进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和大型商场、文体场馆等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支持用户居住地建设充电设施,鼓励开展专业化服务与自行充电相结合的充电设施网络建设,加快布局和形成本地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体系。省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建设充电桩,加快构建城际快速充电网络。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积极组织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建设内部充电基础设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要研究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节能减排考核范围。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做好督促检查和政策评估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日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