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发〔2003〕223号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03-12-17
税谱®提示:根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3〕14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加油站的财务核算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所有加油站无论经营规模大小、财务管理水平高低、销售收入多少,一律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并将加油站的财务核算制度、核算方式统一到管理办法要求上来,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加油站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加强成品油销售数量中的抵扣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加强对加油站的自用油、代储油、倒库油及检测用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完善的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加强对抵扣项目的管理。严格按管理办法要求,制定相应的手续制度,规范抵扣数量的审核报批工作。
三、加油站加油机需要维修的由其自行选择维修单位,但更换税控装置及税控部件的必须预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加油机税控改造单位和生产单位进行更换,加油站新购置的税控加油机,实行税务机关登记报告制度,及时进行税控初始化。
四、做好《加油站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正常运行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与信息部门联系解决,确保对加油站税源实施有效监控。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1-26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加油站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严格执行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的各项规定,建立、登记《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在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或加油IC卡、《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凡未按规定建立台账、不准确登记台账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核定其增值税销售额,按适用税率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加油站的日常管理,应每月对所辖加油站运用稽查卡进行一次加油数据读取,将读取的数据与加油站所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等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有问题且无正当理由的,应立即移交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稽查部门对加油站的纳税情况要按季进行稽查。
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自2004年1月1日起,其下属零售加油站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每月运用稽查卡进行一次加油数据读取,并负责将采集的数据传送给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进行比对。
三、凡不通过已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或税控加油机加油,擅自改变税控装置或破坏铅封,导致机器记录失真或无法记录,造成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加油站的税控加油机进行检查,对采用技术手段擅自修改加油数量的,除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提请经贸委等部门吊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证。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