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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4〕7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1-30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市局补充内容“并严格执行《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京税一[1994]84号)文件规定。”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局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征收管理,并严格执行《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京税一[1994]84号)文件规定。
请依照执行。
2004年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3]139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 ( 国税发〔2009〕10号)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应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对销售额未达到新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其应免予征收而实际已征收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在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的税款退还程序予以退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黑体字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
200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