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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3〕5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09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明电[2003]53号 转发给你们, 对代开票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代开票单位代开票时,为便于所得税征收管理,由代开票单位按代开的货物运输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即时征收所得税。经与省地税局共同研究确定:货物运输业所得税征收率暂按1.5%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以上请一并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