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3〕53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09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明电[2003]53号 )转发给你们, 对代开票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代开票单位代开票时,为便于所得税征收管理,由代开票单位按代开的货物
运输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即时征收所得税。经与省地税局共同研究确定:货物
运输业所得税征收率暂按1.5%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以上请一并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