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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污水处理业务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污水处理业务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3〕77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12-16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 皖国税发(2009)177号规定,全文废止

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市由企业投资兴建污水处理厂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马国税发〔2003〕143号)悉。经调查,污水处理属于国家鼓励的环保类公用事业项目,污水处理厂主要根据污水处理量向当地政府收取污水处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业务暂不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