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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黔国税函〔2004〕1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1-29

税谱®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所转法规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5号规定,现行有效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文废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3]14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总局要求,认真落实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从事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起征点的优惠政策。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一律免税,不得以任何理由变通执行。
二、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暂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