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宿州市自筹经费科技项目备案细则》的通知
宿科规〔2026〕1号
各县(区)科技局,市管各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宿州市自筹经费科技项目备案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1月16日
宿州市自筹经费科技项目备案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全市自主创新能力,引导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加大科技研发投入,依据《宿州市“通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宿科规〔2025〕25号)等规定,结合全市科技创新和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宿州市自筹经费科技项目是指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设立,纳入宿州市“通济”科技计划项目体系,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立项、管理、验收,并自筹解决全部经费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鼓励全市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实施自筹经费科技项目。
第三条 自筹经费科技项目应符合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研究内容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性,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获得成果可为论文、著作、原理模型、专利、专有技术、具有新颖性的产品原型、原始样机及装置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是财务状况良好,具备一定科技研发基础和条件,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等。有不良社会信用记录且不良记录尚未处理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者,不得申请备案。自筹经费科技项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五条 自筹经费科技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包括项目立项备案和项目验收备案,由市科技局组织。
(一)项目立项备案。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先行立项后方能申请备案,通过“宿州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提交《立项备案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推荐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业务主管科室对项目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经市科技局相关会议研究后确定备案项目名单。
(二)项目验收备案。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验收,验收完成后通过“宿州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提交《验收备案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业务主管科室对验收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经市科技局相关会议研究后确定备案。
第六条 自筹经费科技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各省直、市直相关单位、县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等是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本地区项目审核推荐,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进展或出现的重大问题等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主持人负责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在自筹经费科技项目备案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可对备案项目予以撤销。
(一)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申请备案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
(二)项目组织实施、自筹资金安排等严重违反项目任务书要求;
(三)项目实施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违背科研诚信行为,有悖科研伦理行为;
(四)已备案项目非正常终止;
(五)对项目验收结论和科技成果进行夸大、不实、虚假宣传。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宿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