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发〔2003〕18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12-10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范围界定
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税的范围界定应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更改范围。对于开具
出口退税专用缴款书预缴的税款,若其税款直接抵扣当月应缴税款,则不属于此文规定的范围,仍按现做法执行;若其税款要抵扣欠税的,则视同属于此文规定的范围,应按本文规定办法执行。
二、职责分工:
(一)涉外局、各区局负责纳税人应退税款的书面申请的审核工作,同时对纳税人自2001年5月1日后的欠缴税款进行清理,出具《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一式三份,审核单位、征收单位、纳税人各一份),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后,尚有应退税款的,才予办理退库手续;
(二)凡属于信息采集错误造成的误收税款,即:纳税人报送纸质文书后,信息采集单位在信息录入过程中产生错误造成的误收税款,由信息采集单位负责核实并办理退税。在办理退税时,若纳税人有符合本文规定的欠缴税款的,由信息采集单位负责核实和出具《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并负责进行抵欠工作。抵欠后尚有应退税款的,也由信息采集单位负责办理退税。
(三)征收局(征收分局)负责根据纳税人申报的《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对“CTAIS”相关数据进行修改与维护,使核实数据与计算机数据相一致,并在CTAIS上按“申报征收/征收/抵缴欠税”顺序进行抵欠处理,并进行相应的税收会计核算。
数据的修改与维护分两种办法处理,对于CTAIS相关数据小于纳税人应退税款的,由征收部门通过调整当期数补申报一笔应退税款解决;对于CTAIS相关数据大于纳税人应退税款的,则由征收部门报在CTAIS“申报征收/申报/2003版
增值税纳税申报(适用于一般纳税人)”模块的相关栏目调整修改。
三、对于文件下发之前几个问题的明确
(一)在文件下发之前,征收部门若有对部分企业进行误收税款(含多缴税款)抵扣欠税处理,造成现在企业申报表与CTAIS数据不一致的,则由征收部门负责将已做抵欠处理的企业名称、税号、实际抵欠金额、企业尚余欠税或尚应退的金额详细列出清单送交各管理局、区局,由各管理局、区局对CTAIS数据和企业真实数据进行核实后,出具文书通知征收部门,由征收部门对“CTAIS”相关数据进行修改与维护,使核实数据与计算机数据相一致。
(二)对于上CTAIS前,个别企业未核实并采集到CTAIS的期初多缴税金或CTAIS的期初多缴税金采集有误的,由于CTAIS上的期初多缴税金无法修改,造成现在企业要申请退税而CTAIS上无退税来源的或企业申请的退税与CTAIS上数据不一致的,由各管理局、区局对这些企业的多缴税金进行核实后出具文书一式三份(文书的格式附后),并从CTAIS上的其他退税科目进行退税给企业。出具的文书一份核实部门留底,一份作为退税依据,一份送交征收局,由征收局在编制退税明细报表时作为口径说明依据。
(三)对于CTAIS中的多缴税金(含
出口退税专用缴款书及监开多缴的税金)与纳税人的数据不一致,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两个原因:首先,当时CTAIS系统对于期初多缴税金的计算有误,造成目前多缴税金的累计数有偏差;其次,管理部门在办理出口专用缴款书多缴退库时,直接走其他退税,造成无法冲减多缴税金而虚增了纳税人在CTAIS中的多缴税金。
鉴于以上原因,现进行如下规定:一是各单位在办理税款退库时,要严格按照CTAIS规定的操作方法和操作途径进行规范操作;二是对于CTAIS中的多缴税金与纳税人的数据不一致的情况,各相关管理部门应负责核实,确认纳税人期末多缴税金,并出具相关的文书通知征收部门,由征收部门对CTAIS相关数据进行修改与维护,使核实数据与电脑数据相一致。
数据的修改与维护分两种办法处理,对于CTAIS相关数据小于纳税人实际多缴税金,造成CTAIS上无退税来源的,比照第二个问题的办法处理;对于CTAIS相关数据大于纳税人实际多缴税金的,则由征收部门报在CTAIS“申报征收/申报/2003版
增值税纳税申报(适用于一般纳税人)”模块的相关栏目调整修改。
(四)由于CTAIS申报表上的上期留抵税额无法修改,各单位反映在税收检查中要求企业进项转出的税额无法在CTAIS上进行申报。鉴于总局对于此项业务没有明确规定应在哪个科目调整,经市局研究,本着税款不流失的原则,今后凡要求企业进行以前期间的进项转出的,请一并通知企业凭处理决定书在申报当期调整申报表的当期进项税额,而不调整申报表的上期留抵税额。
(五)对于上CTAIS前,个别企业未核实并采集到CTAIS或采集有误的期初留抵税额,由于CTAIS上的期初留抵税额无法修改,造成企业申报数字与CTAIS数字不符的,由各管理局、区局对 这些企业应结转的期初留抵税额进行核实后出具文书两份,一份核实部门留底,一份送企业比照上述第3点在申报当期调整申报表的当期进项税额。
四、核实多缴税金截止时间、修改时间和抵欠时间应保持一致,并在申报期满之前办理,避免三者时间差,导致多抵或少抵税款。
五、《关于印发<“CTAIS”推广准备和运行中有关问题的解答(十七)>的通知》(厦国税函[2002]48号)文中的问题4解答停止执行。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二:企业多缴税金核实确认书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