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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同时无偿赠送矿泉水和纸巾等物品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同时无偿赠送矿泉水和纸巾等物品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4〕10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3-08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 年 5 号规定,全文废止


汕尾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加油站零售成品油同时无偿赠送矿泉水和纸巾等物品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汕国税函[2004]5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有关规定,加油站零售成品油时无偿赠送矿泉水和纸巾等物品,应视同货物销售,依法征收增值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三月八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